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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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司法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
为引进世界银行(下称“世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需要,应世行要求,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于1988年6月下发《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要求各司法厅(局)积极参与当地与世行贷款项目的谈判,提出法律意见,并为贷款协议出具法律证明书。同时,根据当时情况,随附了“项目协议证明书”参考格式,对规范此种重要法律文书的出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原有格式已难以适应实际要求。近年来,一些司法厅(局)所制作的证明书,在参照原有格式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具体要求,也对原有格式有所突破。
为进一步规范世行贷款项目协定法律证明书的出具,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缩短出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引进世行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经研究决定,重新下发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证明书是对世行项目协定的法律确认,是项目协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世行贷款项目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能否顺利引进世行贷款起着重要作用。在过去十年中,有关项目省(区、市)司法厅(局)认真、及时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当地与世行签订的项目协定出具法律证明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仍应继续重视这项工作,积极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出具法律证明书。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与世行商签项目协定和签订项目协定,应及时通知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出具法律证明书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世行有关协定、协议副本,有关政府批文及电报、电传等。
三、司法厅(局)出具法律证明书之前的具体工作,可仍由公证管理处承担,也可根据情况,由各省(区、市)公证处承担。公证部门要掌握有关世行和世行贷款的背景知识,主动了解世行贷款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审查与出具法律证明书有关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证明书的出具既要本着谨慎认真的态度,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到具体项目的时间要求,及时制作和签发法律证明书。公证部门应审查法律证明书的中英文本的一致性,司法厅(局)长一般只在法律证明书中文本上签名。
五、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法律证明书(参考格式)
我,(姓名)①加底线的括号需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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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长,
-----------已审阅了如下文件:
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与(省、直辖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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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于__年_月_日签订的(名称)项目的《项目协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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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目具体要求的分贷款协定(分贷款协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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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借款人〖中国政府〗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国际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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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市、自治区)涉及国际协定之签署和递交的所有基本文件、法律、法规和程序;
4.授权或批准《项目协定》和分贷款协定之签署和递交所必需的一切政府/公司等机构行动的文件证明;
5.我认为与提供该法律证明书有关的其它任何文件。
基于对以上文件的审阅,我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关机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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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明;
1.(省、直辖市、自治区)具有与外国实体,特别是世界银行,签订合
-----------
约的法律地位和能力;
2.(省、直辖市、自治区)已采取了签署和递交《项目协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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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行动,并在此方面得到政府的一切批准;
3.下列文件可作为上述第1段和第2段证明的凭证:
(1)(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姓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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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年_月_日致世界银行的批准《项目协定》谈判后文本的电传(其复印件为
附件1);
(2)(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姓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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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年_月_日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姓名)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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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时,由使馆公使(姓名)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签署《项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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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文件的传真(其复印件为附件2);
(3)(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项目协定》及有关文件的批准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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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4.《项目协定》已被(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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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其代表签署和递交,《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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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力;
5.(具体项目中的有关机构名称):
--------------
(1)具有签署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
(2)在签署和递交各自分贷款协定方面已采取了所需的一切行动,并得到政府/有关机构的批准;
(3)对各自分贷款协定的批准和签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和惯例。
6.各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机构名称)正式批准(核准),并由其代表
--------
签署和递交,相应分贷款协定的条款对(有关机构名称)具有法律约束力。
(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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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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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
①加底线的括号需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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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再谈20.83、21.75天的运用(2011年版)

孙斌


2010年11月9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颁布,2011年度具体工作时间已明确。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以及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在2011年如何运用,笔者下面将用具体的数据和相关案例进行演示:
一、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数据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21日、16日、23日、20日 、21日 、21日、21日、23日、21日、18日、22日、22日。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22日、19日、23日、21日、22日 、22日、21日 、23日、22日、21日、22日、22日。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60日、62日、65日、62日。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64日、65日、66日、65日。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分别为:122日、127日。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129日(含7个法定节假日)、131日(含4个法定节假日)。

二、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受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在2011年2月(16日)、10月(18日)无法运用20.83天计算工作日。无法定节假日的3月(23日)、8月(23日)、11月(22日)、12月(22日),如运用20.83天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下,用人单位将对正常工作日超出20.83天部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季为周期)下,按季计算实际工作日为62.5天,从该表数据看第一季度实际工作日为60天、第二季度为62天、第三季度为65天、第四季度为62天,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49日比以往年份少了一个工作日。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的话,第一、二、四季度用工作时间将少计算3.5天,第三季度多出2.5天将计算为加班时间。同样在以半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按半年度计算实际工作日为125天。2011年上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2天,下半年实际工作日为127天,也将出现上半年少计算3天,下半年多出2天而被计算为加班时间的情况。
因而笔者认为:受法定节假日安排季度不均匀(上半年为7个法定节假日,下半年为4个法定节假日)的影响,每月、各季度以及半年度工作时间不应采用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应采用每月、各季度和半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加班时间。

三、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的运用
从数据统计看,全年计薪日21日为3个月,22日为6个月,19日为1个月,23日为2个月;这其中有4个月(为19日、21日)有利于用人单位,而8个月(为22日、23日)有利于员工。
对此笔者认为:在每月计薪日内采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对双方而言均存在不利的情况。因而应按实际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下面将用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案例一:A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从1月份数据看,该月法定节假日为1天,休息日为9天,工作日为21天,计薪日为22天。
问题:A的工资为2000元,如果他从27日开始请假到31日,应该如何计算1月份的工资?
答复:由于1月30日的休息日移至春节期间,因而他的请假天数为4天。
(1)按21.75天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4天)=1632.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A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2天*4天)=1636.4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多支付工资4.2元。

案例二:B在2010年2月8日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从2月份数据看,2月法定节假日为3天,休息日为9天,实际工作日为16天,计薪日为19天。
问题:B在2月份的工资为多少?
答复:由于2月7日为顶替1月30日的休息日,B 1月份不在职,2月7日对B而言是一个工作日而不是休息日。另外公司在2月8日正常上班,12日正常休息;2月份B的缺勤天数为5天。
(1)按21.75天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21.75天*5天)=1540.2元
(2)按实际计薪日计算B的工资:
2000元-(2000元/19天*5天)=1473.7元
从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按实际计薪日计算用人单位将少支付工资66.5元。

兰泉留言:
由于统计表格无法上传,可能造成对20.83、21.75天的认识有些模糊。有兴趣的HR可上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14f3100100nh2h.html,通过表格来全面认识20.83、21.75天在日常运用的可行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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