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6:10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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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规划〔2007〕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下发后,各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了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衔接,明确和完善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目标、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截至7月底,全国32个统计单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27个单位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5个单位承诺在地方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时纳入;29个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已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实施,3个单位正在履行政府审批程序;16个单位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17个单位将规划目标分解下达到了各地(市)和县(区);32个统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指标已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统计公告。

  在取得以上工作成效的同时,在安全生产规划工作中也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均衡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地方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落实与实施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两项综合指标的通知》(安委〔2007〕3号)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主体,以确保“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少数尚未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尚未获得批准实施的省区,省局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抓住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调整的机会,把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早履行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规划工作的引导、推动和激励作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尽快启动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充分利用目前各地区均在编制2008年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的机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规划的全面实施。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控制项目的资金、质量、安全和工期。同时,着眼于安全生产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好“十一五”后期以及更远期的项目储备工作。

  三、积极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准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对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抓好督促检查,根据国家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准备。研究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请原地方政府规划审批机构批准,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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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部门和军队、武警(以下简称各部门)进口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进口配额实行两级管理,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中央专项和各部门进口配额,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进口配额管理。

第二章 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申请进口配额的数量汇总、平衡后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要求、外汇支付能力和上年度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经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为保证生产配套,每年一季度,外经贸部可按上年进口配额的三分之一进行预安排。每年三季度对进口配额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根据国内需求情况,可对进口配额计划进行调整。如需重大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和计划的下达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生产配套的需要,对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
二、根据出口实绩,对出口创汇较多的企业实行进口奖励。
三、优先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进口配额的需要。
四、对军队、武警和公安等部门的特殊需要予以酌情安排。
五、适当考虑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安排。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试行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进口配额计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生产安排和市场需求,结合上年进口配额实际执行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将进口配额分批切块下达给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按照外经贸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条件,对下达的进口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进口配额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到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其中属部门自用和国家专项安排进口的,由相应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转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验放凭证;第四联(白底绿色)为办理外汇兑付凭证;第五联(白底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发放进口许可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供汇;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五章 进口配额的调整、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进口单位对配额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配额使用率高的可适当增加进口配额,否则予以调减。进口单位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进口时,应主动将进口配额交回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由外经贸部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放的进口配额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进口配额执行情况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机电司。进口单位要根据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反馈进口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与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和反馈,对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调整有关产品的进口配额数量。

第六章 进口配额证明的时效、更改、遗失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延期。
第十九条 进口单位如更改进口配额证明中的内容,须提出更改申请,申明理由,同时重新填报进口申请表。其中申请进口单位、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及设备状态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更改进口配额证明,一律换发新证,原证收回,并在电子网络系统中撤销原发证记录。新换发证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换证”字样。
第二十一条 进口配额证明遗失,必须立即向原进口配额发证机关、原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在进口配额证明失效后可予补发。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属违反本细则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擅自对外签约的,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其进口产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进口配额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进口,有意逃避进口配额管理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分口岸进口凭证,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予重新发证。
三、擅自涂改进口配额证明的,其进口配额证明作废,不予办理更改手续和换发新证。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进口配额证明,并对进口单位停止办理进口配额手续;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仿造进口配额证明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由海关实行监管。
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和产品内销时,属于进口配额管理的,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配额,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经贸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

谢飞

1问题的提出
又一届毕业生即将离校,这些曾经怀着憧憬和梦想走进大学校门的莘莘学子,历经四年的锤炼,如今他们走得好么?在即将毕业的时刻,他们是否像四年前考取大学一样,心中充满了喜悦和激动?事实并非如此,在新闻媒体上我们常看到,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后加入到了失业行列。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轨的新时期,大学生就业难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将达到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71%,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由于专业间的差异,在这里笔者无力考查其他专业的就业情势,只想基于本人所在的专业分析一下法科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十年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与其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送走了2000年最后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迎来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参加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而绝大多数政法专业的毕业生签约率则降低到了历史最低。目前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是比较热门的,可现实击碎了曾经的梦想,一些学生开始怀疑自己的选择。这不得不值得广大法律人深思。
2法科专业就业之特殊性
(1)法治环境欠缺 1996年在中央领导的法制讲话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自“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到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针对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况,中国已经启动并将继续推行的法治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的触角已伸入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法治环节。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人治的影响还将存在并发挥一定的作用,是完善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比如,行政行为的法治化还不够完善,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司法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法律普及方面还存在薄弱等。对人治的信赖,寄希望于某个人,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2)传统行业饱和 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除了因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自己的兴趣,也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前景。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签约的2003届政法类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占到了40%左右,到一般企业单位的占25%左右,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的占到10%左右。
时下毕业生青睐的传统的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等,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 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目前正在推进的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幅度达47%;国务院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人员精简近50%。大学毕业生进入这些机关都要经过重重考察, 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惟一渠道。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3)专业口径单一 虽然1998年进行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但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首先提出了专业选修课在课程中所占比例问题。“根据我个人了解的数据,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2700课时左右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
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中国加入WTO后,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因此,应当给予法律专业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鼓励他们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目前的双学位和辅修制度下,法科学生一般是从高中文科类学生选拔,受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往往无力涉及理工科的专业;而理工科的学生则可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涉入法学领域,取得相应学位。具有其他相关学科背景的“后法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纯法科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挑战。
(4)社会资本不足 社会资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科尔曼在论述他的社会资本理论中曾指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它可以从功能上动员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有助于个人或团体获得资源,掌握信息,从而实现特定目标。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有助于大学毕业生获取得就业机会。就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社会资本可以保证创业资金的供给。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无论是国家,高校还是大学毕业生本人,只有不断积累社会资本,才能有效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对在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应当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实习的机会,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同时,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较容易得到有利的咨讯,可以节约求职成本,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跟相关单位的接触,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自己,在与对方合作和共事中建立的良好关系,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5)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之冲突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自1999年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了几倍。一些高校追求建设综合性大学,在师资、硬件设施尚不完善之际,先后设立了法律类专业并大规模招生。除了法律本科的大规模扩招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全日制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除正规法律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干校”。此外,还有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职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法学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没有覆盖法律职业的全部,但是覆盖了法律职业的主要部分。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2002年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是7%,2003年是10.18%,2004年是11.22% 。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事法律职业。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并非招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也对法科毕业生提出了司法考试资格证的要求。自2004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固定在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周六和周日,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要求已取得本科学历,事实上法律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不可能拥有司法考试资格证书。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在当前尽管处于寒冰期,但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目前面临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作为法律人不应坐享其成,坐以待毙,应当善于开拓,挖掘自己的潜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相信终会冰破泉涌,每个法律人都将无悔于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