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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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31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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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6月4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近期少数零售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灾区重建、踊跃捐款捐物的时机,假借“抗震救灾”、“为灾区人民祈福”等名义,搞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开展商品促销活动等情况,发布了“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正文如下: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四川及周边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以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市场供应,维护了市场稳定;广大零售商从大局出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期少数零售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灾区重建、踊跃捐款捐物的时机,假借“抗震救灾”、“为灾区人民祈福”等名义,搞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开展商品促销活动。这些行为既干扰了抗震救灾工作、影响了人民群众奉献爱心的热情,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流通企业的形象。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组织专项检查。对于假借“抗震救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赈灾募捐事由、虚假打折、虚假促销等欺诈活动,骗取钱财、坑害广大消费者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督促商家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规范“义卖募捐”、“按比例捐赠营业额”等行为。对于已发生的,要督促商家按程序转交募捐款物,并公布于众。涉嫌违法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促销行为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和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表达爱心。
  五、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落实。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统一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管理的责任区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遵循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在责任区内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堆杂物、不乱贴乱挂标语广告和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及时清扫门前垃圾、积水、积雪、积冰;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墙面、楼体、屋顶、门窗、广告牌匾、橱窗、公用设施等干净整洁。 
(二)包绿化。保护和管理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适时浇水、除草、清理树池杂物;不在人行道树杆上拉绳晒物;制止、监督毁坏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噪音污染,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以开发区、居住区、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单位,按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 “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内容不达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