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46:47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确保民航空防安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要求,结合空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就2011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中共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请考生对视力等身体条件预先评估(在近3年度招考的体检过程中,因部分考生未对自身情况预先评估,致使体检淘汰率超过70%)。

(三)体能条件:达到测试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条件:

1.男性,28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5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

2.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它条件。

3.甲类职位招收具有航空安全员工作经历,持有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一次获得该执照须在2009年1月1日(含)前),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乙类职位招收2009年10月1日以后复转的军人,要求在军队中担任过班长及以上职务或立过三等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丙类职位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所学专业为治安管理或侦查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74名空警,其中甲类职位40名,乙类职位20名,丙类职位14名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如下: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2011年度公务员录用招考职位信息

用人司局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派驻单位
工作单位所在地
招考人数
备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1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甲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担任航空安全员的时间、所在公司及《航空安全员执照》号码。





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何时在何部队担任何职、立过何功。

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学校名称、所学专业。





考生填写报名信息须真实、完整;信息填报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1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一支队 十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2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3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3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4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4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2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5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500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6001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

二支队 二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7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岛
2

二支队 二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8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
1

二支队 三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
2

二支队 三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0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
1

二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1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西安
2

十一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2001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3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2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3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3

三支队 四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4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四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5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桂林
2

三支队 五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6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珠海
1

三支队 五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7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
贵阳
1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8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8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8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9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0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0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1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5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1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1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五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2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 木齐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3001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3002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4001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4002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500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500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九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600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5

九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6002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2

十大队 六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700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十二大队 七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8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9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9002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1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民航局网站发布通知。

(三)公示

在国家公务员局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附件3:

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1]265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使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部组织力量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基础设施部分),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

(基础设施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部组织力量研究提出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用于指导交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对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现状的评价

  (一)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和“瓶颈”制约状况已得到缓解

  建国以来,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经历了“长期滞后”、“全面紧张”、“得到缓解”三个阶段。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对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和先导性认识不足,导致了对交通投资严重不足,使交通发展长期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交通发展长期滞后的严重后果充分暴露出来,交通运输全面紧张,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的突出薄弱环节,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1988年中国科协组织百多位专家和学者经过调研和分析,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交通运输的建议》,将当时的运输形势概括为:全面紧张、危机四伏。其主要标志是基础设施总量和运力严重不足,能源生产只能“以运定产”;干线公路能力严重不足,许多干线公路的交通量超过设计标准的1-2倍,危险桥梁4200多座;港口出现严重的压船、压港,外贸船平均在港停泊天数长达6-7天,频频组织紧急疏港;“行路难”、“运货难”已经成为当时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央把发展交通运输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有了很大发展,面貌有了明显改观,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逐步得到缓解。1990~2000年,公路总里程由103万公里增加到140万公里,公路密度由10.7公里/百平方公里增加到14.6公里/百平方公里,是建国以来增长最快的十年,尤其是高速公路从无到有,发展到1.6万公里,初步形成了连接重要城市及地区的高速公路通道,许多经济发达地区高速公路干线网络正在形成。二级以上公路占公路总里程比重由4.5%增加到13.5%,通乡通村的公路由96.0%和74.0%上升到98.3%和89.5%。沿海港口深水泊位由284个发展到650个,煤炭、矿石、原油和集装箱等主要货种运输的港口布局初步形成,建成了一批10-20万吨级专业化铁矿石、原油码头和具有国际水平的集装箱码头,沿海港口压船压港减少,外贸船舶在港平均停时下降到1.3天,船舶作业与待作业之比由平均1:2.5下降到1:0.5。内河航道由八十年代的局部治理,发展到九十年代的全面和有计划地建设,五级以上航道由1980年的1万公里增加到2.14万公里,航道质量明显提高,航道结构有所改善。长江干线航道可全线通航1000吨级驳船,京杭运河恢复了南北水运大动脉的作用,正在建设的长江和珠江三角洲300-1000吨级航道网将形成跨省干线航道网络和江海直达运输体系,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长江干线建成了一批外贸码头。人民群众对交通的要求开始由“运得了、走得了”向“运得好、走得好”转变。以上情况表明,就整体而言,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的状况已得到缓解。

  (二)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

  尽管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状况已经得到缓解,但从总体上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特别是储备能力和应变能力还严重不足,沿海主要港口国际竞争能力较低;安全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

  1、基础设施总量不足

  我国公路网密度较低,通达深度远远不够,全国仍有770多个乡镇和77000多个行政村不通公路。沿海主枢纽港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集装箱码头吞吐能力空前紧张。内河五级以上航道仅占通航总里程的20%。

  2、基础设施和装备技术标准低

  我国高级、次高级路面仅占公路总里程的42.5%,而美国已达到65%;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不足美国的1/5,二级以上公路仅占公路总里程的13.5%;大部分国道路段混合交通严重,行车不畅;公路站场设施落后。早期建设的一批码头吨级偏小、设施落后,专业化水平底;沿海主要港口航道已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成为外贸运输发展的“瓶颈”。内河三级以上航道仅占总通航里程的7%,而美国高达61%,欧洲干线航道及其主要支流均已实现千吨级船舶畅通无阻;内河港口装备陈旧、技术落后、效率低下。

  3、结构性矛盾突出

  公路网层次结构不完善,技术等级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差距拉大;大中城市过境公路及出入口公路建设滞后,造成公路交通“堵在两头、行车不畅”。沿海港口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体系;缺少铁矿石、原油等大型深水专业化接卸码头;一些老港口、老港区位于城市中心,在空间、环境、交通、功能等方面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趋尖锐。内河航运尚未形成具有较高层次结构的航道网,航道等级偏低,船舶吨位小、技术落后,内河水运优势尚未充分发挥。

4、地区间发展差距加大

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偏低,二级以上公路里程占总里程的比重低13.5个百分点,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比重低27.7个百分点,无路面县乡公路和等外公路里程比重分别是东部地区的2倍和3倍,不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分别占全国总数的90.9%和56.9%。

5、交通安全问题严重

  我国公路总里程是美国的1/5左右,民用汽车保有量是美国的1/15,但年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8倍,每亿车公里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0倍。水上交通的恶性沉船和重大翻船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我国海事、救助机动反应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在20年以上。



(三)发展仍是公路、水路交通的主要任务

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是在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这种缓解是低水平的、被动的、脆弱的,面对未来新的要求,如不继续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仍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开发的主要因素。

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按汇率法计算,1998年人均GDP750美元,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3%,排在世界第149位;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GDP3220美元,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1.9%,排在世界第129位。因此,为实现到2050年基本现代化的目标,未来20年我国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其中2001-2010年间实现GDP翻一番,年均增长速度需达到7-8%。如果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不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将会重现公路、水路交通全面紧张的局面。

2、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层次低,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39.2%,农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50%,仍属于低消费国家。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发展经济的根本出发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支出中用于住与行的比重将大幅度提高,小轿车进入家庭是大势所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百人拥有小客车37-57辆,每百个家庭拥有小客车90-180辆,而我国目前这两个数字仅为0.6和2。未来20年,即使我国达到目前发达国家低限水平的1/10,也将超过5000万辆,是目前保有量的8倍以上,必然会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带来更大压力。

3、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层次低,1998年第一产业比重为18%,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仅为31%,低于世界平均30个百分点;一半左右的劳动者在初级产业就业,而1998年美国仅为3.1%,日本仅为5.4%。我国经济在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中,产业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力将大规模转移。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在产值比重与就业比重中,第一产业大幅度下降,第三产业大幅度上升。研究表明,第三产业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是最强的,第三产业比重大幅度上升将会促使交通需求居高不下。

4、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低,1998年仅为32%,低于中低收入国家水平10个百分点。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按照我国规划的每年城市化水平增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到2020年将有2.6亿人由农村转移至城市,城乡间、城市间客运以及人均出行率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未来20年客运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接近1,而货运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在0.5左右,客运增长快于货运增长是今后交通发展的重要特征。

5、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贸易将继续保持增长。预计加入WTO之后,在“十五”期进出口贸易相对于加入WTO前将分别增长27%和26%。由于进出口贸易的85%以上依靠海运完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海运,加快沿海港口的建设与结构调整,建立高效、经济的国际海运通道,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否则新一轮的沿海港口能力紧张局面将不可避免。

6、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扭转西部地区交通落后状况,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只有加快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加快西部地区人流、物流、信息流,促进资源的开发与转化,使土地、矿产、森林、旅游等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变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同时为东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市场和能源、原材料支持,促进全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7、科学技术对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十一世纪是人类依靠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将改变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对交通运输这一传统产业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利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对传统的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造,实现公路、水路交通跨越式发展,提升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8、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人均资源的占有量不高,生态环境的问题已日益突出,经济发展必须与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很好的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今后公路、水路交通在为社会发展提供便利和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努力提高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才能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

  总之,今后5-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在这10年中,我国劳动力将保持较高速度增长,人民币储蓄仍居高不下,这是我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有力保证。2010之后,我国劳动力增长速度放慢,老龄人口增高,社会保障负担加重,财政开支增加,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从总量扩张向质量改善的转折期。因此,二十一世纪前1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公路、水路交通必须抓住时机,加快发展。

二、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及其主要标志

第一阶段,到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紧张和制约状况要实现全面改善,其主要标志是:主要运输通道和港站枢纽的综合服务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在量的方面,主要通道和港站枢纽的能力基本满足需要,但基础设施的总体能力仍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在质的方面,安全、快速、舒适和便捷的服务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的发展要求。到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公路“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全面建成,形成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全国性运输大通道;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96%行政村通公路。初步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层次清晰、布局合理的集装箱港口体系;大型专业化矿石、原油接卸码头适应船舶大型化的需要;建成长江口、珠江口深水出海航道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珠江干线通航条件明显改善。

第二阶段,到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达到基本适应,其主要标志是: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会对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构成新的制约,储备能力和应变能力全面提高。在量的方面,运输供给总体上与经济社会需求基本保持平衡。在质的方面,服务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能够基本满足当时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对质量方面的要求,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到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基本建成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地区八大公路通道;县乡公路总里程有较大发展,初步实现网络化。功能完善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区域性港口综合物流中心基本形成;规划的内河水运主通道全部建成。

第三阶段,到2040年公路、水路交通基本实现现代化,其主要标志是:基础设施网络已经全面建成,技术等级与构成已经充分满足运输发展的需要,量与质达到优化。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沿海主要港口成为重要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内河航运优势充分发挥,建成干支相通、水陆联运、区域成网、通江达海的现代化水运体系。大幅度扩充基础设施已无必要,运输与经济均衡发展,重点转向维护系统的安全性、高效性和衔接性。构助起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运营智能化,安全与环境最优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三、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的主要目标

1、2010年实现全面改善

  总体目标: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能力明显增加、结构明显合理、质量明显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交通建设与运输市场体系,行业科技进步和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地区间交通发展差距缩小,公路、水路交通得到全面改善,东部地区的公路、沿海港口、内河航运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国道主干线系统全部建成,首都与所有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目前所有1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和超过90%的50万以上人口大城市由以高速公路为主的高等级公路相贯通,使贯通和连接的城市总数超过200个,覆盖人口约6亿。

——东部地区省会通达地市级城市,基本建立以高速公路为主的快速公路网,中部及西部大部分地区的省会或首府与地市级城市实现以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相连接。

——东中部地区的地市至县的公路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西部地区地市至县的公路大部分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农村公路通达深度进一步提高,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96%行政村通公路,东部地区县乡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

——国家级公路主枢纽基本建成,初步形成以主枢纽为龙头的客货运站点服务体系。

——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80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3.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1.9%;二级以上公路达到36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20.0%;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里程达100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55%。



  ——初步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沿海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1。沿海港口总吞吐能力达到22亿吨,深水泊位达到900个,其中3万吨级以上占35%左右。完成长江口、珠江口出海深水航道和沿海主要港口进出港航道治理工程。

——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00万TEU,五大主要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进入世界前20名。集装箱枢纽港适应国际干线航线船舶挂靠要求,实现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全程运输实时追踪,逐步形成物流中心。远洋集装箱直达率超过80%。

  ——进口原油、铁矿石接卸码头,80%以上适应大型船舶运输需要,与日本和远东原油进口国家目前水平相当。

——1000人以上岛屿的进出岛交通问题得到解决。

——70%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达到规划标准,其中三级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万公里,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化航道网,红水河恢复全线通航。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及其干流全面推进船舶标准化、系列化。

——救助系统实现待命船舶全新配置,救助直升飞机数量达到满足初步建成立体搜救系统的需要。海事系统巡逻船实现性能上的“快、高、新”、结构上的“大、中、小”。重要海区配备的轻便型直升飞机和固定翼飞机可使快速反应能力有较大提高,50海里内船舶应急到达时间不大于3小时。

2、2020年实现基本适应

总体目标:全面建成并完善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实现海运强国战略,基本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与国际接轨的公路、水路交通市场体系,初步实现公路、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基本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需要,东部地区的公路、沿海港口与内河基本实现现代化。

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初步形成由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构成的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干线公路组成的骨架公路网,全部连通目前50万以上人口大城市,基本贯通目前20万以上人口中等城市,覆盖人口约9亿。除西部特殊地区外,大部分地区3小时之内可达骨架公路网。

——基本建成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地区八条公路通道,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基本达到高级或次高级化。

  ——县乡公路总里程有较大发展,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并实现全天候通车,初步实现县乡公路网络化。东部地区的所有县道,中西部地区90%的县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达到四级以上标准。

——国家级公路主枢纽全部建成,并有效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

  ——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5.5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到55万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里程147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64%。

——建成功能完善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出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达到28亿吨,沿海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15,深水泊位达到1100个,其中3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占40%左右。拥有可持续发展的陆域空间和深水资源,应变能力和潜力储备大大增强,港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主枢纽港服务功能完善,沿海主要港口成为重要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

——特种专业化运输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多式联运冷藏链,实现我国鲜活、易腐等货物时效运输;实现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及放射物资等危险货物专业化运输。

——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智能、专业化货运系统。

——内河水运主通道的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三级航道里程达到15000公里,五级以上航道达到35000公里。嘉陵江、汉江全线渠化,珠江水系上游建成南、中、北三线出海通道。

——内河船舶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0年提高4倍,运输成本明显降低。

——内河港口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主要港口具有装卸、仓储、商贸等功能,基本成为区域物流中心。

——水上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形成完善的立体搜救系统,200海里内国际航线和石油钻井平台等均纳入监管范围,搜救型直升机和巡视型飞机数量可基本适应需要,全国布局基本完成,VTS覆盖全国沿海水域,整体水平达到二十一世纪初期国际先进水平。

3、204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

总体目标:形成高效、经济、快捷、安全的国内运输网络及国际大通道,与其它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运营智能化,安全与环境最优化,使公路、水路交通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

具体目标是:

——以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组成的国道主干线与国家重点干线公路构成的骨架公路网络全面建成,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形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各层次公路网建成,服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所有相邻的地市级城市均实现高等级公路的有效连接。绝大部分行政村通油路。

——公路总里程超过300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高速公路密度达到0.83公里/百平方公里,接近目前美国的水平。

——港口能力与吞吐量之比达到1.2。港口深水泊位和大宗散货、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满足柔性化发展的需要。

——内河三级以上航道达到25000公里,实现主要水系沟通、干支直达、区域成网,内河航运的优势充分体现。

——能够满足旅客个性化的出行需要。

——与现代综合物流有机融合。

——交通智能化达到当时的先进水平。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公路、水路交通系统。

(注:公路总里程以目前统计口径为准,公路普查完成后再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