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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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15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甘肃机场集团嘉峪关机场公司《嘉峪关机场净空及电磁保护管理规定》和《嘉峪关机场电磁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嘉峪关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确保嘉峪关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峪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移动物体的高度。
第四条 机场净空限制面范围:距跑道端外各15Km,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6Km为机场净空限制面。
第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范围:距跑道两端向外各20Km,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0Km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第六条 障碍物:在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内,穿透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参照《嘉峪关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嘉峪关机场净空限制面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59.1米)150米的物体;或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均视为障碍物。
上述情况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的物体可不列为障碍物。
第七条 凡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机场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超高建(构)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划和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未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执行,在净空范围内构成的障碍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它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嘉峪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嘉峪关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场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机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嘉峪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峪关机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第三条 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中波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 禁止在以通信、导航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的有关部门、驻嘉各单位和嘉峪关机场应当协助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障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嘉峪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表备案。
第八条 在嘉峪关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嘉峪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遭受破坏。
第九条 机场内的电磁环境的监控工作由机场通信队负责,并与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当值班人员发现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有任何施工或通信、导航设备被干扰,应及时与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联系解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批准,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填写《 有害干扰报告表》,及时报送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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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美容业“整容”

谭伟强


据近日媒体报道,今年1-3月份,上海市消协接到的消费者有关美容美发类投诉已达179件,平均每天受理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倍多。在这些投诉中,美容效果差、夸大宣传、收费不合理以及美容消费卡纠纷等问题尤其突出。鉴于美容消费侵权快速增长的趋势,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请看清对方资质,不要被对方的广告和宣传迷惑。美容服务特别是涉及隆胸、祛斑等非物理性美容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消费者在接受前请慎之又慎。本文就涉及美容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 消费者要消除对美容概念的模糊认识,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只能向
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
美容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针对当时美容院普遍超范围经营,美容反
遭毁容案件频频发生的状况,2000年5月,国内贸易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卫生部于2002年2月公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美容性质的界定,规范我国美容市场,杜绝恶性事故发生。什么是生活美容简而言之,生活美容就是使用化妆或一般护理保养方法的修饰性美容,同时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也就是对人面部及皮肤的保养、预防皮肤老化,在个人原有的基础上加以修饰,比如面部保养、美颈、美腿、化妆等。生活美容对美容师的要求不是很高,只要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后便可上岗工作。我国美容业的发展前期,可以说是生活美容主导着美容市场,美容院开展的服务项目包括美容产品的研试几乎都是围绕“生活美容”而进行的。即使在现有的难以数计的美容项目中,生活美容也还是占有绝大部分。什么是医学美容,医学美容是指通过使用手术、药物及物理等手段,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修复和再造性美容。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隆胸、三文等等。医学美容可以说是医学、美学与美容技艺三者相结合的产物,由多种临床与某些非临床知识相互交织而成,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在近几年显出了其强劲的发展势头。
  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美容院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对医学美容院的美容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吸脂、隆胸、穿耳洞、纹眉、去皱等项目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因此社会上许多美容院招牌上很多项目如瘦脸、丰胸、纹眉、去除眼袋、美下颌、双眼皮、隆鼻、除皱、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除疤痕、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而实际上,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护理、修眉、足浴等项目。美容院根本没有合法“身份”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只应该经营生活美容和美发项目,。??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患者选择到美容院去做医疗美容呢?很多人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概念模糊是其中一个原因。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只能向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而不少消费者由于对此不了解,被过分夸大的广告所诱惑了。很多美容院出高价从大医院“挖”专业医师来做隆胸、隆鼻等手术,因此收费都比医院高。因此美容院没有经过正规渠道从医院请大夫这是违法的,而事实上医院也不会批准本院医生到外面去‘兼职’。”??二、医疗美容再简单也有法律风险
美容尤其是医疗美容毕竟是外科手术,存在风险。因此,在做美容手术前,应对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慎重行事。
? 1、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合格的医师应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千万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2、术前照相
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 
  当你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民众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或销毁病历也不无可能,若担心自己的病历被篡改,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可以减低或避免病历被篡改的危险。
4、消费过程中要主动审查美容机构提供的材料,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抵制。
5、、签订手术协议书。内容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青少年或较大的手术尚需家属签字。手术协议书是术者和求术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以便术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法律文件依据。签定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对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6、不要对“美容手术”的效果期望过快、过高。大多数整容外科医生认为,“美容手术”能够改善人们的形象,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但是,手术的最后结果离人们的预期心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而且手术显效需要一个过程。例如,需要数周后,接受手术者的自我感觉才会好一些;需要数月后,其形象才会有明显改观。很多接受过“美容手术”的人,几乎都希望手术后自己的面貌立即焕然一新,其实,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7、对手术后可能的后遗症和并发症要有心理准备。“美容手术”也有可能出现失血过多、感染、手术后留下刀痕和疤痕等现象。吸烟者如果不戒烟,接受手术后伤口愈合期间容易长出疮痂斑点。所以,大多数外科医生建议接受手术的人,至少从手术前两周开始戒烟,一直戒到手术后的第三周。
三、分清美容纠纷类型,正确维权
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1、手术者术前不征求受术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受术者心理上对所作?手术无法接受者。
? 2、由于技术上不能胜任,导致了手术失败,并造成受术者容貌毁损者。
? 3、由于美容手术失误,造成术后出现不应有的解剖缺损或生理功能阻碍者,或误伤血管,造成患者大出血死亡者。
? 4、美容手术中由于用药不当或麻醉失误,造成受术者过敏性休克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 5、美容手术所用填充材料选择失误,使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者。
? 6、术前消毒不严格或术中未能严格实行无菌操作,造成创口感染留下疤痕,影响术后效果者。
7、术后管理不善,造成受术者伤口渗血感染,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8、因用药不当造成美容后皮肤出现水疱、斑疹,或有明显色素沉着者。
9、医院或美容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极力鼓动病人做某项美容手术,并以虚假广告骗取病人的信 任,术后病人认为美容效果不理想者。
10、医生为了获得额外的经济收入,极力向就医者推销进口美容药物或其它种类的化妆品,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者。
? 产生美容纠纷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则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
?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民法中所谓的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因侵权而产生美容纠纷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受害人和美容机构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1)首先要有损害事实,是指因提供美容服务一方的行为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这种损害包括三种:财产损害:由于美容损害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 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是指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2)要有过错:在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的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四、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执业标准,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美容机构手术后发生美容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手术纠纷的方法是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是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就会依法公正在判决了。企图通过私下交易进行了结的途径,是会遗留后患的。
而一些美容院、美发厅、发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营业执照的。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出现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再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其次纠纷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1分清责任,确定伤害行为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2、对于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有重要意义。鉴定之后明确了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可以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使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作者:谭伟强
上海市曹阳五村128号501室 邮编2000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2-06
国税发[20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关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地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资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病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收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资料原则上最少保持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征税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征税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