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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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29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营运车辆,停业、歇业、复业或者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更改车型、改变车辆颜色的,应在自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应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标志。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其参加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备案标志;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现乘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拒绝为其服务;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现乘客遗忘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六)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出市区运营,到就近的交通治安派出所或治安检查站登记。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报警、防盗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安装技术防范装置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车容、车貌的要求。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不得粘贴太阳纸、反光膜,不得安装、悬挂窗帘和其他影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时,应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乘车出市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表明身份,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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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宏观经济调控工作和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我委决定建立信息中心,并责成中心抓紧开发建设“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目前,作为全国经贸信息系统先期工程的“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简称“网络”)正在紧张建设之中,预
计1994年1月底之前可以运行。按照“网络”与各省、区、市经贸委信息中心和“大二”以上企业直接联网的要求,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将分期分批地开展与各地经贸委及企业的联网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企业名单
第一批联网企业共1000家(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原“全国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信息网”联网企业685户。为了不影响工作,这些企业在完成新的联网之前,仍按现行方式运行,不要中断数据传输。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按照《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纪要》(
国经贸〔1993〕456号)精神,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联网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信息的重要性,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网络”的宗旨
“网络”要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面向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要商品市场、交易所,使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实时“网络”系统及时得到准确、丰富的信息。
三、“网络”的内容
按照总体设计,“网络”将包含生产、流通、物价、市场行情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先建立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企业财务状况信息、宏观调控政策信息和分析预测信息等数据库。应用现代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存储、分类、检索
、加工处理、分析、传递和咨询,使“网络”成员单位既可输出自身信息,为政府部门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又可通过“网络”宣传本企业及产品,并能从中及时获得所需的相关外部信息,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决策找到依据。根据“网络”的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
我们还将逐步丰富“网络”的信息内容,扩大系统规模和服务范围,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网络”的形式
“网络”采用广域网方式。第一期先用两个镜像服务器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每天24小时稳定运行。网络操作系统采用3.11支持。远程用户通过电话和调制解调器与“网络”相联,能够及时传输数据,实时查询“网络”的公用信息,并能够通过电子邮箱得到“网
络”发布的广播信息。本系统采用的是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对“网络”远程用户硬件设备的要求
“网络”远程用户所用微型计算机中央处理器()须为38625以上型号,内存()4以上,硬盘()可用空间20以上。优选微机的牌号为、、、、、、及等高可靠、兼容性好的机型。
预订通讯线路的传输速率为2400波特率();调制解调器要遵从协议。优选的调制解调器牌号为产的224、932、1432或产的96、24、96、24等。
联网单位必须有一部可国内直拨的长途电话。
六、对“网络”远程用户软件系统的要求
用户端的系统软件应为-3.3或-3.3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其它软件由我委信息中心以5.25英寸1.2的软盘形式提供。
若远程用户的设备达不到以上要求,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请第一批联网的单位填写《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成员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务必于1993年12月25日前寄送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
七、联网及培训时间
“网络”投入运行后,即开展具体的联网实施工作。为了使“网络”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使用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将有计划地组织联网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原理和概况;远程工作站的安装;“网络”系统及数据库介绍;应用系统使用方法及“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桂英
通讯地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3045381、3045380
传  真:(01)3045380

附件: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

华中电网 山东电网
华北电网 东北电网
华东电网 西北电网
四川电网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西北第一印染厂
北京制呢厂 北京丝绸总厂
北京衬衫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国营印染厂 天津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天津第二棉纺织厂
邯郸第三棉纺织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织厂
金州纺织厂 南充棉纺织厂
沈阳第一毛纺厂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 上海第一绸缎炼染厂
上海飞达羽绒服装厂 八一棉纺织厂
上海第一印染厂 上海第三毛纺织厂
东风印染厂 无锡缫丝一厂
苏州第一丝厂 南通第二棉纺织厂
东吴丝织厂 协新毛纺织厂
苏纶纺织厂 浙江麻纺织厂
杭州丝绸印染联合厂 庆安纺织厂
江西棉纺织印染厂 青岛第五棉纺织厂
洛阳棉纺织厂 郑州纺织机械厂
郑州国棉三厂 郑州国棉五厂
安陆棉纺织厂 湘潭棉纺织印染厂
四川第一棉纺印染厂 晋华纺织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西安飞机制造公司 北京新立机械厂
南方动力公司 北京东方科学仪器厂
西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北京首都机械厂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 东安机械制造厂
贵州风华机械厂 昌河机械制造厂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 上海新中华机器厂
星光机器厂 新阳机器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晨光机器厂
成都发动机公司 北京向东机械厂
上海新江机器厂 汉中○一二基地
贵州○一一基地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盘锦天然气化工厂
国营桦林橡胶厂 北京橡胶一厂
北京有机化工厂 北京东方化工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轮胎厂
北京化工二厂 北京炼焦化工厂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油漆厂
天津农药厂 天津市轮胎厂
河北辛集化工厂 唐山碱厂
化工部第一胶片厂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化肥厂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轮胎总厂
辽宁轮胎厂 南京化工厂
辽河化肥厂 辽宁化工厂
沈阳化工厂 锦西化工厂
大连染料厂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四平联合化工厂 吉化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化工总厂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黑龙江化工厂 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大孚橡胶总厂 上海中南橡胶厂
上海正泰橡胶厂 上海轮胎橡胶公司
上海电化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上海硫酸厂 上海溶剂厂
上海橡胶制品公司 上海化工厂
上海焦化厂 安徽轮胎厂
上海大中华橡胶厂 上海吴泾化工厂
上海吴淞化工厂 上海试剂一厂
上海氯碱总厂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苏州化工农药集团公司 南京化工工业公司
连云港碱厂 巨化集团公司
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厦门电化厂 福建第二化工厂
三明化工厂 江西九江化工厂
潍坊碱厂 青岛碱厂
青岛第六橡胶厂 青岛第二橡胶厂
北京染料厂 山东荣成市橡胶厂
化学工业部第二胶片厂 河南省信阳磷肥总厂
国营河南轮胎厂 河南省信阳化工总厂
武汉葛化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化工厂
北京化工实验厂 东风轮胎厂
湖南资江农药厂 下花园电石厂
湖南农药厂 湖南橡胶厂
株洲化工厂 湖南磷化工总厂
广州第一橡胶厂 湖北沙市农药厂
广西柳州化肥厂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鸿鹤化工厂 重庆轮胎厂
天源化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四川化工总厂 国营火炬化工厂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 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
贵州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橡胶工业公司
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有机化工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云南化工厂
昆明磷矿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青海钾肥厂
银川橡胶厂 荆襄磷矿
开阳磷矿

河北金厂峪金矿 山东省招远金矿
山东省三山岛金矿 河南省桐柏县洞坡金矿
河南文峪金矿

齐齐哈尔车辆厂 株洲电力机车厂
大连机车车辆厂 长春客车厂
金州重型机器厂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北京人民机器厂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北京有线电厂 北京市雪花电器公司
北京开关厂 北京巴布科尔科斯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无线电厂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北京电视机厂 东北机器制造厂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射线机厂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京重型机器厂
北京广播设备厂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自动化仪表厂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天津拖拉机制造厂 天津发电设备厂
天津电机总厂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公司
天津长城电子公司 邯郸纺织机械厂
石家庄电视机厂 石家庄水泵厂
保定变压器厂 经纬纺织机械厂
长虹机器厂 太原重型机器厂
辽宁无线电八厂 沈阳高中压阀门厂
丹东调谐器总厂 大连机床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重型机械厂
大连柴油机厂 沈阳第三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厂 沈阳电缆厂
沈阳变压器厂 大连显像管厂
沈阳拖拉机制造厂 大连冷冻机厂
丹东市电视机总厂 沈阳水泵厂
大连电视机厂 大连第二机床厂
长春无线电一厂 上海工具公司
长春市拖拉机厂 东光无线电器材厂
黑龙江电机厂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黑龙江锅炉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黑龙江汽轮机厂 第一重型机器厂
彭浦机器厂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上海无线电十八厂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床总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
上海拖拉机厂 上海无线电一厂
上海无线电二厂 长江计算机联合公司
上海大隆机器厂 上海电视一厂
上海无线电四厂 盐城无线电总厂
苏州电视机厂 南京无线电厂
南通电视机厂 华东电子管厂
南京有线电厂 南京机床厂
无锡市电视机厂 江南无线电器材厂
无锡微电子联合公司 中国扬子电气公司
南京电视机厂 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西湖电子集团公司 杭州制氧机厂
安徽省合肥叉车总厂 合肥无线电一厂
国营虹光电子管厂 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柴油机厂 潍坊华光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开封仪表厂 武汉机床厂
第二砂轮厂 开封空分设备厂
长沙电视机厂 广州无线电厂
佛山无线电厂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 湛江三星农用运输车制造公司

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 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无线电一厂 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长风机器制造厂 南光机器厂
成都773厂 红光电子管厂
前峰无线电仪器厂 长征机床总厂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青海第一机床厂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西安仪表厂
陕西彩色显像管厂 陕西重型机器厂
吴忠仪表厂 上海鼓风机厂
上海电缆厂 上海柴油机厂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机床厂
常州柴油机厂 济南第一机床厂
山东推土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洛阳矿山机器厂 第一拖拉机制造厂
武汉汽轮发电机厂 中原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床厂
湘潭电机厂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长江机器厂 锦江电机厂
东方电机厂 东方汽轮机厂
第二重型机械厂 昆明机床厂
西北机器厂 长岭机器厂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黄河机器制造厂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青海重型机械厂 陕西压延设备厂
北京电子管厂 榆次液压件厂
沈阳鼓风机厂 四平联合收割机厂
黑龙江轴承厂 四川仪表总厂
杭州齿轮箱厂 洛阳轴承厂
武汉锅炉厂 长沙水泵厂
东方锅炉厂 陕西广播电视设备厂
开封高压阀门厂 济南试验机总公司

小屯水泥厂 工源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 建材七○一矿
中国高岭土公司 南墅石墨矿
东江水泥厂 北京南郊木材厂
北京玻璃总厂 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流璃河水泥厂 北京新型建材总厂
邯郸水泥厂 耀华玻璃厂
冀东水泥厂 河北唐山胜利陶瓷公司
唐山胜利水泥公司 太原平板玻璃厂
大连电瓷厂 抚顺水泥厂
沈阳玻璃厂 海城滑石矿
本溪水泥厂 大连水泥厂
通辽玻璃厂 松江水泥厂
锦西水泥厂 吉林省墙体材料总厂
柳毛石墨矿 哈尔滨水泥厂
上海平板玻璃厂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公司
上海水泥厂 江苏玻璃厂
宜兴陶瓷厂 常州建材总厂
南京长江水泥公司 中国水泥厂
顺昌水泥厂 福建水泥厂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 淄博色釉料厂
鲁南水泥厂 德州振华玻璃厂
淄博建筑陶瓷厂 淮海水泥厂
唐山市陶瓷工业总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厂
邯郸市陶瓷总公司 洛阳玻璃厂
洛阳水泥厂 华新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湘乡水泥厂
广东珠江水泥厂 柳州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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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川水泥厂 耀县水泥厂
茫崖石棉矿 西卓子山水泥厂
唐山水泥厂

根河林业局 翠峦林业局
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 北京木材厂
大兴安岭林业局 湖南人造板厂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大兴安岭图强林业局
大海林业局 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
柴河林业局 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
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
东方红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沾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
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
福州人造板厂

北京矿务局 萍乡矿务局
合肥供电局 阜新矿务局
重庆电业局 南京供电局
潞安矿务局 盘江矿务局
淮南矿务局 长春电业局
北京供电局 大同矿务局
淮北矿务局 成都供电局
汾西矿务局 辽源矿务局
鸡西矿务局 西山矿务局
长沙电业局 通化矿务局
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哈尔滨电业局
济南供电局 沈阳供电局
铁法矿务局 兰州供电局
晋城矿务局 天津市供电局
兖州矿务局 平顶山矿务局
阳泉矿务局 韩城矿务局
福州供电局 霍县矿务局
包头供电局 抚顺矿务局
杭州市电力局 西安供电局
七台河矿务局 双鸭山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北票矿务局
徐州矿务局 肥城矿务局
吉林电业局 舒兰矿务局
郑州供电局 沈阳矿务局
邢台矿务局 邯郸矿务局
无锡供电局 开滦矿务局
昆明供电局 铜川矿务局
上海市区供电局 大屯煤电公司
焦作矿务局 大连供电局
宁波供电局 井胫矿务局
峰峰矿务局 宝鸡供电局
新汶矿务局 青岛供电局
义马矿务局 枣庄矿务局
西宁供电局 南昌供电局
太原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石家庄内燃机配件总厂 上海内燃机厂
南京汽轮电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轮机厂 江西发动机总厂
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 柳州汽车厂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内燃机厂
株洲汽车齿轮厂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齿轮厂 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汽车厂
北京齿轮总厂 济南汽车配件厂
重庆汽车配件制造厂 四平仪表厂
青岛汽车制造厂 江西汽车制造厂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 青岛汽车厂
武汉汽车标准件厂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四川汽车制造厂 第二汽车制造厂
丹东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总公司
新疆汽车公司 长沙汽车制造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第一汽车制造厂
长征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南京汽车制造总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

北京合成纤维厂 北京手表厂
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天津板纸厂
天津电冰箱工业公司 天津塑料制品工业公司
天津造纸厂 天津自行车二厂
天津津达服装厂 天津自行车公司
天津手表厂 保定化纤厂
鸭绿江造纸厂 营口造纸厂
丹东化纤工业公司 金城造纸总厂
营口市洗衣机总厂 丹东手表工业公司
复州湾盐厂 东齐电器集团公司
吉林造纸厂 石岘造纸厂
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 吉林化纤厂
佳木斯造纸厂 上海照相机总厂
上海自行车厂 上海电冰箱二厂
上海手表厂 上海造纸公司
上海自行车三厂 上海皮革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公司 湖北化纤厂
苏州电冰箱厂 金狮自行车集团公司
苏州塑料四厂 南京冷冻机总厂
杭州电视机厂 南平造纸厂
福日公司 青州造纸厂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 青岛自行车工业公司
烟台合成革总厂 青岛电视机厂
青岛电冰箱总厂 平顶山锦纶帘子布厂
安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岳阳造纸厂 长沙电冰箱厂
南海糖纸企业集团公司 广州造纸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五羊自行车工业公司
万宝集团公司 柳州造纸厂
中山洗衣机厂 广东省斗门县白庶糖厂
重庆电冰箱厂 四川峨嵋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厂 长江纸厂
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 成都洗衣粉厂黑龙江涤纶厂
羊口盐场新乡化纤厂 湖北化纤厂
江苏省盐业公司 仪征化纤工业公司
徐州合成洗涤剂厂 南京化纤厂
湖南日用化工总厂 成都涤纶厂
广汉涤纶厂 五通桥盐场
吉林新中国糖厂 上海钟表公司
福建省漳州糖厂 广东国营顺德糖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广东番禺梅山糖厂
桂平糖厂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吉林松源食品工业公司 青岛啤酒厂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洛阳炼油厂 锦西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化总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
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茂名石油工业公司
巴陵石油化工公司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
镇海石油化工总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 玉门石油管理局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河南石油勘探局
中原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大港石油管理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河南石油管理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青海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北京卷烟厂 天津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张家口卷烟厂
呼和浩特卷烟厂 营口卷烟厂
沈阳卷烟厂 延吉卷烟厂
长春市卷烟厂 哈尔滨卷烟厂
上海卷烟厂 南京卷烟厂
徐州卷烟厂 杭州卷烟厂
宁波卷烟厂 蚌埠卷烟厂
芜湖卷烟厂 阜阳卷烟厂
合肥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
厦门卷烟厂 南昌卷烟厂
腾州卷烟厂 济南卷烟厂
青州卷烟厂 青岛卷烟厂
南阳卷烟厂 郑州卷烟厂
开封卷烟厂 安阳卷烟厂
许昌卷烟厂 新郑卷烟厂
当阳县卷烟厂 武汉卷烟厂
襄樊市卷烟厂 零陵卷烟厂
长沙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
郴州卷烟厂 宝鸡卷烟厂
韶关卷烟厂 广州卷烟二厂
梅州卷烟厂 湛江卷烟厂
南宁卷烟厂 柳州卷烟厂
重庆卷烟厂 什郴卷烟厂
成都卷烟厂 贵阳卷烟厂
昭通卷烟厂 毕洁地区卷烟厂
大理卷烟厂 曲靖卷烟厂
昆明卷烟厂 楚雄卷烟厂
玉溪卷烟厂

首都钢铁公司 天津市冶金局
石家庄钢铁厂 邢台钢铁厂
唐山钢铁公司 承德钢铁厂
邯郸钢铁总厂 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
宣化钢铁公司 长治钢铁公司
临汾钢铁公司 太原钢铁公司
包头钢铁公司 大连钢厂
北台钢铁总厂 辽宁镁矿公司
凌源钢铁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钢厂 辽阳铁合金厂
抚顺钢铁公司 鞍山钢铁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通化钢铁公司
吉林炭素厂 吉林铁合金厂
哈尔滨轧钢厂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上海梅山冶金公司 上海重型矿山机械公司
徐州钢铁厂 南京铁合金厂
南京钢铁厂 无锡钢铁厂
苏州钢铁总厂 杭州钢铁厂
横山铁合金厂 合肥钢铁公司
马鞍山钢铁公司 三明钢铁厂
江西钢厂 新余钢铁厂
南昌钢铁厂 济南钢铁总厂
青岛钢铁总厂 莱芜钢铁总厂
舞阳钢铁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鄂城钢铁厂 武汉钢铁公司
大冶钢厂 湘潭钢铁公司
湖南铁合金厂 涟源钢铁厂
韶关钢铁厂 广州钢铁厂
柳州钢铁厂 海南铁矿
长城特殊钢公司 攀枝花钢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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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无缝钢管厂 重庆特种钢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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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亏损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亏损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帮助亏损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亏损企业或企业)扭亏为盈,制定本办法。
一、亏损企业承包经营的目标是:逐步减亏,实现扭亏为盈,不允许继续扩大亏损额。
二、亏损挂帐,以盈补亏,工资与被亏挂钩浮动。经核定的亏损金额,在承包经营中,可作挂帐处理,用承包期经营的利润补亏。核定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经营的利润目标和用承包经营利润填补亏损的任务指标是考核企业和经营者的依据。职工工资可与正常经营实现利润和完成补亏任务
情况挂钩浮动,或按有关规定在补亏的利润中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两金”。超额完成者,工资可以上浮,“两金”可以多提。未完成目标任务者,扣减工资。亏损企业核定的工资水平不能高于同行业盈利企业的水平。
三、核定亏损方法
(一)以前年度亏损,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会计报表核定。
(二)预计潜在亏损。一年以上积压商品可以按市场现价与原价对比的差价,核定预计削价损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预计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为预计坏帐损失;企业外汇贷款余额,未按实际汇价进行处理的,可能发生的汇兑差额,可作预计汇兑损失。上述预计亏损,只在承
包经营中作挂账处理,实际发生后才按实际发生额作财务处理。
(三)亏损企业要自行消化亏损额占用资金的利息。个别亏损企业利息数额较大,难于自行消化的,经批准也可以连同亏损额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挂帐处理。
四、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的确定
(一)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依亏损数额的大小、经营条件的优劣而确定。有的以全额作一个承包期;数额大的也可以部分亏损额作一个承包期。
(二)目标确定后,要分解到承包期内的各个年度,执行情况分年度进行考核兑现,承包期终结,经审计后,进行总的结算、兑现。
五、对亏损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一)为了优选经营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标承包。
(二)对扭亏为盈的经营者和有功人员,必须给予奖励。除执行《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承包合同兑现经营者的收入外,成绩突出者,允许在超目标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对经营者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对未完成扭亏为盈承包经营任务、继续扩大亏损的经营者,或造成企业亏损的原经营者、直接责任者,必须按照《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严肃处理。
六、对亏损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亏损企业实行承包后,在未填平亏损以前,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全部用于补亏还贷。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减免。减免的税收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补亏还贷,不得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亏损企业,可以用市批的进出口物资上缴款补亏还贷,但不作利润,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集团(总)公司对属下的亏损企业有责任帮助补亏。集团总公司利润(含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上缴的利润)经批准可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的减免税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亏损企业承包以后,未填平亏损以前,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可用于还贷补亏,但不作利润,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五)亏损企业承包经营后扩大经营和必需资金,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投资管理公司)对亏损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亏损企业的财务报表要进行全面审计。亏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经律。
(二)工资基金管理。亏损企业的工资开支必须执行市的统一规定,不得自立工资标准。工资基金必须服从市劳动局统一管理。由市劳动局核定工资总额,年终经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审核财务报表后,送市劳动局核定兑现工资。
(三)没有承包的亏损企业,由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下达经营期的目标利润和补亏计划。市劳动局按下达的计划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兑现发放工资。
(四)资金管理。银行要加强亏损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资金运用不正常时,可以查询、批评、警告;必要时冻结帐号,收回贷款资金。
八、加强对扭亏为盈工作的领导。市、区、县和亏损企业较多的战线都要成立扭亏为盈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九、解决亏损企业问题的其他办法。承包经营是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主要形式和办法;也可以采取对解决亏损企业问题有积极作用的其他形式和办法:如租赁经营、企业兼并、参股和股份转让、产权转让或拍卖,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十、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