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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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1〕10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示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范围和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内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捐赠款并由政府实施监管的项目。
(四)用公共资产、资源和政策扶持等作为还款来源和担保的借款资金所进行的项目。
(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六)市单个政府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县(区)单个投资规模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上项目的立项核准、招标情况、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信息,须在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网址:http://www.njztb.cn/)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下列有关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立项文号、立项时间、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业主、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
2、项目招投标信息:招标核准文号、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控制价、中标人、中标价、签约合同价、签约时间、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代理业主、项目经理压证施工情况等。
3、项目施工进度信息:截止时间、到位资金额、月进度情况、工程量增减情况(原则上按月或季度上报)。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竣工时间、验收情况、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审计决算价。
第四条 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信息发布
1、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2、各级住建、经信委、交通、水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负责施工进度信息的收集,确保信息客观、真实。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的审查、管理。
以上信息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完成上报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并由该中心进行发布。
(二)监督检查
1、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应公示不公示,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进度信息网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进行整改。
3、各县(区)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效能建设原则,及时公开咨询及投诉受理电话,并积极处理所辖区域、行业的有关咨询及投诉。
(三)网站维护。内江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应公示不公示,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监督检查不力,处理咨询投诉不及时、不认真,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施行之日起五年。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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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废止)



1998-9-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
[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4]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村委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每半年重点监督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数目: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市、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下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确定的隐患,应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隐患。
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可增加重点监督整治隐患的数目。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第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督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每月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险性和隐患整治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参与隐患防范及整治的积极性,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