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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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加快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推进大项目、好项目落地,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 亿元,须有资质单位认定,下同)的生产性项目,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实行优惠供地。即:项目业主先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的70%上缴市土地专户后,在两年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的企业,土地价款中除上解省财政(约5%)外,属市本级的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税源型好项目、品牌项目以及“专业园”、“园中园”开发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按成本价在城区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与园区工业用地捆绑)作为企业总部及高管居住配套用地;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的中小企业,以国家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产业和投资规模给予差别优惠。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免收本市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商注册、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凡是市级管辖权限的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评估费、测量费等规费,尽量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以五年为限,按其实缴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返还企业(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限制类、高耗能的行业除外,下同)作为发展资金。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完成园区项目用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并按市内同类企业最低标准统一协调组织用电、用水、供气、供热等生产要素;由园区管委会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及劳动人事部门搭建协作平台,为企业提供科技人才和用工服务。

  第五条 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对入驻企业实行手续代办制和跟踪服务制,并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在园区内建设一批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及生活配套设施,廉价为企业提供生产条件,为职工提供生活便利;外来投资者及员工子女享受本地子女入托入学的同等待遇;技术及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代理职称晋级、评聘事宜。

  本规定由三明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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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面临的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自觉增强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上见成效,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望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决策督查。凡属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和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均属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策情况的,综合督查材料每件计15分,单项督查材料每件计10分;到规定时限,经督催才上报的,综合材料计10分,单项材料计5分;经督催仍未上报或影响汇总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时、准确反馈本地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材料每件计10分。
  (二)专项督查。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属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能及时报告落实结果和办理进展情况的,每件材料计5分;迟报1件扣2分,漏报1件扣5分。  
  (三)政务督查业务建设。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设置政务督查机构,有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计20分,每缺1项扣5分。
  二、具体要求
  政务督查材料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三、其他
  (一) 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或《政务督查专报》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2—3个单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计2分;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二)下列文稿不计分。
  1、把信息作为政务督查材料上报的;
  2、非典型经验的单行材料;
  3、未加盖公章上报的;
  4、以简报形式上报的。
  四、评奖办法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议案科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
  (二)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服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尚未移交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档案部门移交审计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