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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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28号


铁道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印发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认定程序、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因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时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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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贸企业超亏挂帐“三不”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银行 外贸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贸企业超亏挂帐“三不”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外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外经贸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52号)精神,对1988年—1990年外贸承包期间形成的外贸企业亏损实行“三不”政策,即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消化。从实
际执行情况看,“三不”政策对外贸扭亏增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国家金融、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逐步实行商业化经营,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部门为外贸企业消化亏损提供了相当的优惠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三不”政策作适当
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三不”政策。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银行对外贸企业现未消化的亏损部分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还贷有保证、近期扭亏有望的应积极支持;对归还贷款无保证、扭亏无望的,不增加贷款;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三、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外经贸委)和中国银行分行都要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的认识,坚持外贸承包经营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存在的出口超亏挂帐,坚持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充分运用好国家给予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结合本地财力、物力
等方面优势,加强综合运筹,解决好外贸企业超亏挂帐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5年4月18日

关于公布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4]233号



关于公布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4]61号文批准我部执行2004年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共计19项,有效期至2006年5月。现将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监督执行。同时,停止执行我部以交规划发[2002]108号文公布的2002年审批类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类项目执行到2005年。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调查现象发生,以减轻被调查者负担。凡未经审批、备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可以拒报。我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综合规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附件:2004年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