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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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08年9 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委员五至七人。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任免。

第六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本地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在本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培训,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开展信访工作,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地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建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对拟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十)指导本地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

(十一)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培训基层人大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第九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时,邀请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报告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报请任免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处长等行政正职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报请任免机关应当在报请任免前听取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拟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的任免事项,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意见。

第十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人员编制、工作条件由本地区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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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经上(1992)1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带责任是债务方为二人以上的一种债的关系,而货物运输合同虽有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行为而产生的,表现为在运输过程的不同阶段上,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发生运输行为,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中,承运人是单一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一、二审将托运人与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二审判决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承运人违反铁路运输规章关于集装箱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承运人抽查的规定,在货物运单上确定货物重量,因此应对货物短少负违约责任。但由于已查明货物短少系托运人私自掏箱所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免负赔偿责任。


十堰市处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细则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移民局十堰市处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4]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移民局《十堰市处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十堰市处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十堰市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已经国家批准,根据《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库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丹江口、黄龙滩水库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归口市移民局管理,责任落实到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移民局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开发项目,不直接发放或补助给个人。扶持重点是加强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水平。
  第四条 库区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上报、具体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的自验工作;市移民局负责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以及计划项目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移民局负责编制、上报、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规划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实施中的跟踪、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竣工后的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按大类分为生产资源开发调整及再次搬迁、基础设施、生产开发、科技培训等。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替代。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项目。
  项目法人应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进行。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其中: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报;总投资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报;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业务技术人员编报。
  第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局审查后,按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按以下资金额度分级审批: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局审查后报省移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报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市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报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市、区)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报省市移民局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办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其中:对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和配套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总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项目监理制度。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可根据主投资方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中有关的勘测设计、咨询论证、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可依据十堰市现行相关行业规定在投资概算中合理计费。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应根据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上报验收申请,即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在准备好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验收书面申请,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和已签署审计意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下达验收通知,即由项目批准单位在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资料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形式对验收申请做出回复,并明确验收时间、参加单位和人员,以及需要准备的验收资料和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的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采取现场查验、听取情况汇报和审阅项目档案及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或纪要,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人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代表要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的标准为止。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各县(市、区)移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照库区建设基金与地方筹措资金1:1相配套的原则,精心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移民局审核、汇总上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其文号即为编报计划表中的审批文号。项目的前期工作未达到规定实施深度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实施要求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上报年度计划时应附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局每年7月中旬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市移民局审核、汇总上报。
  市移民局根据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文件,及时通知库区县(市、区)移民局,并抄报省移民局。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故停建和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编入下年计划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四章 年度预决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财务决算应在年度终了编制上报。
  第二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必须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已完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为库区建设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最后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库区建设基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的实施、计划的完成和库区建设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县(市、区)移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市移民局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中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对5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项目实施中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次;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中的抽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实施中的项目检查或抽查后,检查人员应写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签字后纳入项目档案,作为竣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对移民资金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依据规划报告的任务和目标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政府组织,市移民局参与指导。自验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资料包括:(1)总结验收自验报告、(2)规划实施总结报告、(3)财务决算报告、(4)专项资金审计报告、(5)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库区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抄报省、市移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8月30日印发的《十堰市丹江口、黄龙滩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十 堰 市 移 民 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