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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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条 城市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破损、残缺、塌陷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更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  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在市区破路施工、敷设或者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垃圾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经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城市公共厕所和单位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由所属单位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单位自设的垃圾站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二)其他街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区,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八)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九)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第二十三条 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第二十四条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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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公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公告

2012年第5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为及时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手续,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的资金负担,我局已经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和安排。

  自2012年5月1日起,请符合我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已在中国旅游网公开发布)规定的旅行社,按照该通知和《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到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然后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及核退资金、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或到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2]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玉溪市公安局制定的《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34号文件精神,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以下简称“严防战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针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各个击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构建有效和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防范体系基本构建;二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地区得到重点防控;三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全市万车事故次数和万车受伤人数不高于2001年度的100.33,32.16,万车死亡人数控制在9以下(2001年为10.22)。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确保“严防战役”稳步开展。
各县区要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2001]34号文件和玉溪市人民政府[2001]4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农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警种、各驻军、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与辖区乡镇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必须于4月25日前全部签订落实,市政府将在阶段考核中进行抽查;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梳理排查,分析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把握规律,明确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驾驶员考试质量关,客运路线审批关,把“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四个负责制落到实处;要围绕“严防战役”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营造强大舆论声势,不断掀起高潮,推进“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通过开展全市“小黄帽”交通安全宣传周和组织全市驾驶员参观“大型交通安全巡回图片展”等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驾驶员等交通参与者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要通过“严防战役”的实践,建立和完善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工作模式以及综合治理交通的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二)重点防控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区域,深入实施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确保“严防战役”向纵深推进。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近两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的梳理排查,确定各自的重点防控区域,并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措施,落实重点防控任务,加强对各区域内交通事故“黑点”和驾驶员严重违章率的监控和考核;要把预防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心放到县乡道路上,摸清每一条县乡道路的交通流量情况、近两年来事故情况和交通参与者违章情况等,掌握县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乡村道路条件差、群众乘车难、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等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措施;要尽快加强县乡交警大、中队的全面建设,合理布局警力,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强化路面监控,充分发挥交警一线主力军的作用。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有组织的将乡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权委
托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并明确任务、职责和权限,定期组织培训、考核与奖惩。
(三)集中整治导致交通事故上升的“三大重点”,全面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确保“严防战役”主要防线的构筑。
根据去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和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分析研究,我市的澄川线、玉通线、大新线、峨小线、国道老213线(元江大水平至安定)等五条公路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公路”,有33处公路点、段是交通事故的“重点隐患”(见附件一),有13种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见附件二)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死亡人员增多的“重点违章”。对这“三个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组织专项整治。一要加强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69号令,把“安全查验卡”的发放等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参照69号令,把核定载客数6座以上(含6座)专门从事客运的微型车辆也纳入管理。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把对客运车辆、客运单位和客运驾驶员的各条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尽快部署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对标志标牌、标线不完善,公路设计不合理的事故“黑点”,县区政府要督促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积极进行工程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警力投入,进行重点布控设防。四要加大容易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防战役”期间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实行上限重罚,属同一行为二次违章的要按规定坚决吊扣驾驶证,必要时要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五要加大重点时间的路面监控力度,对人车出行率较高的节假日、赶集庙会日以及各种庆典活动期间,公安、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地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每日下午5时至9时事故多发时段的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六是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车队,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查处整治,该合并的要合并到安全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较好的车队去管理,对非法客运车辆要坚决取缔,上限处罚。七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修理厂二级维护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预防因车辆机械故障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八是城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阻碍行人通行的行为查处,加强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九是农机部门要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云政发[1988]129号规定,对拖拉机违章载人进行依法管理。拖拉机载人必须参加乘客险,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批。各级交警部门、当地派出所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十是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份来抓,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常识讲课。十一是在红塔区中心城区要坚决取缔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现象,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对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只能由专人驾驶,新车落户时驾车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轻便摩托车号牌。十二是中心城区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段,机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实行收费管理。十三是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附属设施要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十四是驻军、武警部队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警备条令》抓好军车的管理。
(四)严格依法查处严重违章肇事者和认真追究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及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确保“严防战役”有力开展。
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对负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处的挂牌督办制度,严惩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分子,公安交警支队要对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惩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认真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责任。从今年开始,凡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必须就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涉及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责任,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汇同安全管理、监察和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多发地区、地段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由上一级组织专题调查,着重查找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领导责任以及各个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办案部门要敢于从内部的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面执勤等各有关岗位查起,凡有是违规、违纪、失职、失管责任的,绝不护短,坚决查处。

三、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从2002年至2003年为期两年,分两个具体战役组织,第一战役自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从今年4月至6月,为内部抓落实、外部抓宣传阶段:一是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的交通安全保卫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把“严防战役” 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农业、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大会战,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
第二阶段从今年7月至9月,为专项整治阶段:一是围绕“三大重点”,组织开展全市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二是针对县乡道路漏管失管突出、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无牌无证车及报废车上路的“死角”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隐患,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乡镇派出所、农机部门的力量,开展县乡道路的综合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从今年10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阶段:一是从上到下组织对省政府2001年34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年45号文件落实情况、创建“平安大道”、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等任务的检查、考核;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员依法严处,同时,要追究一批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和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的第二大战役从明年1月开始,继续围绕“严防战役”的“四大主要任务”,对应2002年“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查缺补漏,巩固深化。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将根据今年的实战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后再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玉溪市成立“全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严防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华生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岑化虎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李明荣、宣传部副部长普洪光、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本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市法院副院长童学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普建平、市建设局副局长于绍芬、市交通局副局长赵铨、公路总段副总段长王虹、市农业局局长助理廖伟、市财保公司经理张明、警备司令部军动科长肖慧材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办公室,由支队长刘绍华任办公室主任,政委李矿生、副支队长沈德明、钱绍华任副主任。
为加强“严防战役”中各县区重点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由公安、交通、农机三个部门对各县区分工联系,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绍华、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毕志达负责联系澄江、易门;交警支队政委李矿生、市交通局刘福喜负责联系通海、华宁;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德明、农机总站总站长张忠负责联系红塔区、江川、峨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钱绍华、农机总站副总站长汤红爱负责联系新平、元江。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和“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办公室”,负责“严防战役” 的领导、协调、考核评比和信息处理工作。

五、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严防战役”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严防战役” 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及时的记分考核,并结合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记分考核,一并实施奖惩。
考核内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各阶段20分,共60分);总体目标中对各地的分解目标(20分);基础工作(20分)。
考核原则: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发扬民主。
考核程序:对各县区的考核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是根据“严防战役”各个阶段确定的“工作重点”,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考核记分;二是根据年末总体目标(包括各地的分解目标)和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记分;三是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委员会将考核情况进行审定通过。
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近两年来,我市乃至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态势,2001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148起,死亡196人,受伤1152人,直接经济损失961946元,万车死亡人数达10.22;从全省情况看,2001年全省共发生纳入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19,815起,造成2,984人死亡,10,18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突破1亿元,万车死亡人数高达16.28,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54起、死亡8人、受伤28人。从我市今年一季度的情况看,短短的90天之内,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67起,死亡60人,受伤137人,特别是今年1月14日澄江境内发生的“1.1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5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在非正常死亡人员之中,交通事故死亡名列首位。预防交通事故是摆在各级组织,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中之中来抓,积极投入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使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上下联动,内外协调,趁势而上。各县区要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安排部署“严防战役”的总体方案,积极出台“严防战役”涉及到的相应配套政策、法规;要随着“严防战役”的推进及时制定下达相应实施办法和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抓好各个阶段辖区内的各项基础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要抓好重点防控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从“严防战役”大局出发,保证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同心协力。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级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工作职能制定“严防”措施,把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动员力量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各项基础性的日常工作与“严防战役”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互相促进;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