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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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有效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促进医疗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完善医疗保险付费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与基本原则

  当前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是: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在此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

  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规模,以收定支,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二是建立机制。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强管理。要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四是因地制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二、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加强付费总额控制

  付费方式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文件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基金支出预算要进行细化,将支出预算与支付方式相结合,进行支出预算分解。

  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办法。各地要按照基金支出总额,确定对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每一结算周期,并体现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中。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基金能力和结算周期,明确预拨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的条件和金额。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其定点服务考评结果挂钩,在按周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基础上,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实行弹性结算,作为季度或年度最终结算的依据。

  三、结合医保制度改革探索相应的付费办法

  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要结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普遍开展,适应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首诊制的建立,探索实行以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实行按人头付费必须明确门诊统筹基本医疗服务包,首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必需的基层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要通过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门诊统筹基本医疗服务包列入定点服务协议内容,落实签约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的保障责任。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要结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的提高,探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按病种付费可从单一病种起步,优先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同时,兼顾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当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疾病。具体病种由各地根据实际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探索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原则上要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暂不具备实行按人头或按病种付费的地方,作为过渡方式,可以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将现行的按项目付费方式改为总额控制下的按平均定额付费方式。

  各地在改革中要按照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适当调整政策,合理确定个人费用分担比例。

  四、结合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付费标准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可以对改革前3年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数据进行测算,了解掌握不同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医分布以及费用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医保基金总体支付能力和现行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医保基础付费标准。要以基础付费标准为参照,通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能力以及所承担医疗保险服务量,确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具体的付费标准。同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服务提供能力、适宜技术服务利用、消费价格指数和医药价格变动等因素,建立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统筹地区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在实践中对谈判的组织、管理、方式、纠纷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五、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费用质量监控标准体系

  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控标准体系。要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础上,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分类确定监控指标。应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出入院标准,确定住院率、转诊转院率、次均费用、参保人自费项目费用比例以及医疗服务质量、临床路径管理、合理用药情况等方面的技术控制标准,并将此纳入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的控制和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要针对不同付费方式明确监管重点环节。采取按人头付费的,重点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采取按病种付费的,重点防范诊断升级、分解住院等行为;采取总额预付的,重点防范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

  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通过引入参保人满意度调查、同行评议等评价方式,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完善数据采集和加强数据分析,查找不同付费方式的风险点并设置阈值,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并总结风险规律,建立诚信档案。要将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

  六、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以点带面推动实施

  推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组织工作。在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中,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指导思想,主动改革,敢于创新,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付费政策和办法。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省(区、市)推进付费方式改革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重点联系城市制度,发现、培育、树立典型,通过搭建交流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典型城市的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加强对所辖统筹地区的指导。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区、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推动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思路以及推进步骤。统筹地区工作方案应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付费方式改革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在改革中要注意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形成改革的合力。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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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商务局:

  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服务信息)包括了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使用寄递服务的时间、寄递物品明细等内容,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通信秘密。近年来,随着邮政行业快速发展,寄递服务深入千家万户,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同时,寄递服务信息数量也急剧增加,非法泄露、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的案件呈多发趋势,甚至形成了“地下产业”,严重损害了有关公民的个人权益,妨碍了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为切实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寄递服务信息安全是随着邮政行业、互联网技术及网络购物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寄递服务信息。因此,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关系到维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也关系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地邮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寄递服务信息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寄递企业对生产各个环节、各个部位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检查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责任制是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对本企业涉及用户信息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逐一排查,发现漏洞与隐患要及时整改。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信息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寄递企业加强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自律,依据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督促寄递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各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管理,对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从事寄递服务信息买卖的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惩非法行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畅通社会公众举报非法泄露、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案件的途径与渠道。对非法泄露或非法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的寄递企业与从业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寄递服务信息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利用互联网或者跨地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现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为发现、查处非法采集、泄露、买卖寄递服务信息等不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不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训诫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寄递企业违法提供寄递服务信息被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寄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指导有关企业与个人树立守法意识,不得从事寄递服务信息买卖等各类不法活动。要加强对寄递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要利用电视、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习惯。

  五、建立长效机制。寄递服务信息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涉及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即时通信、网站、寄递等多个方面。各级邮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作用。要立足各自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分工合理、配合得力、守土有责、协同作战”的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监管协作机制。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流工作动态。要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与寄递服务信息安全有关的案件线索,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处置能力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工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工作实效。

  本通知贯彻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


2013年5月9日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

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4 号


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