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石块(粉)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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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石块(粉)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外贸部


氟石块(粉)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1994年3月1日,外贸部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氟石块(粉)配额招标的范围包括下列二种:
商品名称:氟石块(粉)
1、氟石块
2、氟石粉
在具体招标时,统称为氟石块(粉)出口配额招标。
第三条 外经贸部成立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氟石块(粉)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氟石块(粉)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氟石块(粉)配额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条 投标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中国五矿化工进企业出口商会,取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氟石分会会员资格的进出口公司,生产(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氟石块(粉)出口经营权,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3、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企业,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有权参加该项配额商品的投标。
只要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一条,即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七条 氟石块(粉)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氟石块(粉)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氟石块(粉)招标次数,原则上定为每年两次。第一次在每年的11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招标数量约占氟石块(粉)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的80%左右,第二次在当年的7月左右,招标数量约占氟石块(粉)年配额招标总量的20%左右,配额当年有效。
第九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发布氟石块(粉)出口配额招标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氟石块(粉)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四、审核《标书》(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审标的依据:
1、投标资格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
凡投标价格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的企业方可中标。
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4、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出口非本企业生产产品。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因此对其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如发现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五、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全部符合上述各项审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数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数量,按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的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取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氟石块(粉)中标配额保证金》收款凭证。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氟石块(粉)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3、在最后一次领证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全部冲销。
第十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氟石块(粉)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一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氟石块(粉)出口配额转让证明书》和《氟石块(粉)出口配额受让证明书》。
5、如果受让方提出的配额价格高于转让方的投标价格,其差价的配额费用属国家收入。
第十二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的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还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在下一次招标时,招标委员会将按其上缴配额数量/中标配额数量的比例,冲减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氟石块(粉)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实施。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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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程序

文化部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程序
 (1983年6月7日 文厅字(83)第1270号)




 一、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文化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二、 文化部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三类:(1)科学成果中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三、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必须经过严格鉴定”的规定,文化部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应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作用意义大小,分为三级进行鉴定:
  1.部级鉴定:必须是列为文化部重点研究项目,或由部业务局、省文化厅(局)申请部级鉴定,经批准后,由文化部科技办公室会同有关局共同组织鉴定。
  2.局级鉴定:部业务局或省文化厅(局)组织的技术鉴定,应根据科技成果的作用、意义大小而定,应该是列为厅(局)研究项目或由基层单位申请厅(局)级鉴定的比较重大的科技成果。
  3.基层鉴定:一般由研究所、厂、院、团等单位自行主持,但在鉴定的时候必须有同行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其鉴定的成果一般是作用意义比较小的。


 四、 在进行以上三级鉴定的时候,可邀请同级地方科委共同组织或参加鉴定;并请外单位的同行专业人员参加评议。一般参加鉴定会的人数可控制在四十人以下,基层鉴定应控制在二十人以下。在参加鉴定会的人员中,技术和专业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五、 技术鉴定程序: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课题组),应将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技术文件,如研究、设计、试制、试用(3个月以上)等技术文件,草拟好后,按系统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技术鉴定报告。基层鉴定由课题组向基层单位提出;局级鉴定,部直属单位,由单位向主管业务局提出;省属单位,向省文化厅(局)提出,部级鉴定由部业务局和省文化厅(局)向部里提出。
  2.上级部门收到申请技术鉴定的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以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确定是否可以组织鉴定或需要补充修改技术文件。
  3.技术鉴定会,应组成鉴定领导小组(其中技术人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技术文件资料审查小组和技术指标性能测试小组(以上均由技术和专业人员参加),或技术鉴定证书起草小组。负责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鉴定会全体会议报告审查结论和意见,参加审查的技术人员应在通过的报告上签名。
  4.各项技术指标、性能的测试,根据鉴定会的需要也可以在会前进行预鉴定。预鉴定小组必须由技术人员组成,并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有关数据也可以请地方测试中心测试)。主要是审查该项成果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开题报告、合同协议和计划任务中所要求达到的规定指标。
  5.在到会同志充分讨论以后,鉴定领导小组应全文宣读技术鉴定证书。(鉴定意见应该包括对技术的评价、是否可以定型、有无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能否推广应用和提出保密密级建议等内容)。鉴定通过以后,到会代表应在技术鉴定证书上签名。


 六、 自燃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的鉴定,如有副研究员职称(或相当于副研究员职称)六人以上推荐,可免予鉴定。如无推荐,其鉴定办法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机电部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 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档案馆是机械电子工业系统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为机械电子工业科研、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 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对重要科技档案的破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各单位应将重要的科技档案送部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 部档案馆负责保存各单位送存的科技档案, 未经送存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泄露或扩散。

第二章 进馆的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 科技档案的进馆范围
(一)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 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档案;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 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第六条 科技档案进馆的种类
(一)获国家或部级金、银质奖的产品技术档案;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和国外引进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厂房、车间、 实验室及总体动力管线网路等基本建设档案;
(四)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拍摄、录制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 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
(五)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学(协)会编辑出版的行业性技术刊物和各单位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科技论著。

第三章 进馆要求
第七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为原件。行业性技术刊物为印刷本。
第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产品或课题), 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配套进馆。
第十条 凡有缩微设备的企、事业单位, 对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送存一套缩微制品即可。
第十—条 凡进馆的各类科技档案,均为一套。

第四章 进馆时间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档案, 应在获奖的当年或次年整理进馆。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 应在国家鉴定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国外引进项目的原文技术资料, 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一套保存;由原文技术资料翻译、消化、吸收而形成科技档案,一年后整理进馆。
第十四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制成缩微品送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应在国家或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十六条 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情况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 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整理进馆。
第十七条 各种行业性技术刊物按出版年度于次年寄档案馆一套保存。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著,出版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凡有进馆任务的单位, 应在每年年初将进馆计划报送档案馆,以便做好进馆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馆的科技档案, 各送档单位要认真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附件一), 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或负责技术工作的厂、所、院、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要随同进馆的科技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馆的科技档案, 要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附件二)。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另一份由档案馆报部办公厅档案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部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机械部(85)机办字82号《机械工业部重要科学技术档案集中保管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