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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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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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卫生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全面考核,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四、考核办法
1.本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1.总结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等有关资料上报。
2.实地核查。市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核查。
3.汇总综合。考核组汇总自查和核查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考评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

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1 组织领导 1.县(市、区)成立基层卫生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基层卫生工作的分管领导。2.将基层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3.基层卫生工作列入当地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建立基层卫生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5.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突出,措施有力。6.基层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健全。 20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2 保障措施 1.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2.基层卫生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基金,并及时拨付到位。4.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乡村卫技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5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3 2006年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卫生部分) 1.农民健康工程(1)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87号),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80%,工作措施有力。(2)新型合作医疗:制定政策科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参保率>90%;其中,市本级普及型合作医疗参加率>50%。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位于全省先进水平。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3)农民健康体检:有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措施有力;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当年完成率100%。2.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参加率>50%。3.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以县为单位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立率>60%。4.城市医师支援: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35 按工作开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4 卫生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2.婴儿死亡率<8‰。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率>90%。5.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率>90%。6.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率>85%。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8.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85%。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95%。10.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 20 按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自开展立案调解以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进行立案调解。我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时充分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等诸多方面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解程序,尽量及时、高效的在源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我院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对前来诉求的群众进行释法和思想疏导,利用立案阶段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先机,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增进了和谐。今年6月,我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信用社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状中诉称被告以木材加工为由于2003年12月贷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利息68万元,共计人民币143万元。立案法官与被告交流时,发现被告并无抵赖情绪,只是因暂时无钱无法偿还。法官又做原告工作问其是否愿意给予时间宽限,并轮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后本案调解成功,被告愿意在两个月后偿还本金及贷款14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立案环节巧调解,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作者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