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气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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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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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附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宣传普及转化,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设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以下简称普及读物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读物项目,是为支持和鼓励高校学者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阐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广普及哲学社会科学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统一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申请、评选、审验、出版等工作,由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研究阐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回答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关心的理论热点问题的普及读物;

  2.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普及读物;

  3.反映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最新优秀成果的普及读物;

  4.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普及读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1.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且能担负实质性编写工作。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

  2.申报内容应政治方向正确,学术上达到本领域先进水平;

  3.申报材料应具备鲜明主题、基本框架、部分样章和主要参考文献;

  4.最终成果形式应为中文汉字图书,字数一般不超过10万字,鼓励图文并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译著、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软件、音像电子制品、对策性和工作性研究报告以及自然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成果;

  2.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

  3.申报内容存在学风问题或知识产权争议;

  4.项目最终成果不同意统一组织出版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普及读物项目采取策划约稿、重点征集、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年度组织申报评选一次。项目申报者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普及读物项目计划书》(一式五份)。经项目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集中申报。

  第八条 普及读物项目评审按相关相近学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1.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体现时代特征和问题导向。立足最新理论前沿和当代重大问题,主题应严格限定在项目资助范围的内容。

  3.体现科学性。观点准确、内容厚重,论据充分、资料翔实,说理透彻、表达规范,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内容不存在学风或知识产权争议。

  4.体现可读性。力求图文并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文风朴实、文笔生动,能够产生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专家评审推荐的普及读物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教育部与入选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签订《普及读物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立项选题、研究内容、资助金额、出版时间、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成果推广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要求,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约定任务。课题研究和书稿完成时限原则为1年,确有需要者,可延长1年。

  第十一条 普及读物项目成果由教育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出版社,统一组织,全额资助出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普及读物出版质量,普及读物实行编辑介入机制,出版单位在征得同意后可提前介入项目责任人的书稿编写过程,及时对项目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和编写,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四条 普及读物项目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健康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公开出版后免予鉴定,颁发结项证书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认真讨论了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问题。会议认为,我省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涌现出大批农、林、牧、副、渔、工、商、销运、服务等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这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但是,目前有
些地方出现了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特作如下决定:
一、专业户是向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迈进的先行者,是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户的重要意义,对专业户的合法生产与经营,要积极支持;对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保护。各级经济、科学技术部
门和单位应当主动积极地从信息、供销、信贷和技术进步等方面为专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同专业户签订的承包、购销、服务等经济合同,应参照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都要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不得单方变更或非法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专业户征税,不得违章重复征税或任意改变税率。从1984年1月1日起,凡非法多征的税款,要如数退还。对农、林、牧、渔等各业开发性承包专业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履行报批手续,给予减免照顾。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业户收取费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向专业户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销;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禁令、设关卡,阻挠、限制专业户的合法生产与经营。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六、严禁任何人,特别是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其它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强行安插亲属,强行入股分红或入干股分红。违者,都要照价退赔,限期归还或退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七、专业户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摊派,或非法罚款、没收。违者,要如数退赔,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
八、对敲诈、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的财物,以及用毒害、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的生产与经营造成危害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专业户的经济纠纷和危害专业户利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严重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公证工作,为专业户提供法律帮助。
十、对违反本决定的一切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控告和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专业户要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从事正当的生产与经营,要照章纳税,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所承担的义务。
十一、本决定同时适用于家庭农场和各种经济联合体。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