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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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各项内部监控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工作职务犯罪的风险点也在增加,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保险工作特点和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纪律规定》和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办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其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使之入脑入心,付诸行动。要在每年的全国性、全省性社会保险专业会议中,专门安排这方面的内容,开展经验交流,做到警钟长鸣。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隐情不报、急情迟报、大情小报,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媒体已经披露、而社会保险部门压延不报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2月31日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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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风险决策

商奇


  管理学上的决策,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借助于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全部过程。从决策问题及决策后果的可控程度区分,决策可以分为确定性决策和风险决策。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其目标就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各种证据,打击职务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随时会面对决策。由于侦查活动仅仅是一种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寻找证据支持的过程,而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过程,被侦查对象是否罪成、罪责大小仍属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这种决策在相当程度上会面临决策后果的不可控,是一种典型的风险决策。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风险决策产生的原因

  1、立法原因。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由于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等都没有严格的限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往往可以通过长时间传唤、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来提前突破案件关键证据,落实是否确实存在职务犯罪,为即将面临的侦查决策提供确定性的支撑。通过这些程序,侦查人员实际上已经在案件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罪成等问题上“胸有成竹”,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进行诸如是否立案、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决策时是明显的确定性决策。

  这种决策结构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修改的刑诉法对于传唤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各种侦查措施的实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规范。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过去那种具备了各种确定性条件支撑后再进行决策的做法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取而代之的,侦查人员必须在12小时内结束讯问,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也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限制。这就造成侦查人员在进行决策之前,通常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涉嫌犯罪。对于是否立案、立案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决策,往往只能依赖侦查人员初查中的经验判断和有限证据的推导,这样的决策事实上就变成了风险决策。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存在撤案等情况也说明了侦查决策的这种风险性。

  2、职务犯罪侦查特点上的原因。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相比较其他刑事案件来说,往往更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但是,口供的取得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短暂的过程。犯罪嫌疑人从接受讯问开始,到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往往经历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如实供述等多个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能够在12小时的传唤讯问时间内走完显然是比较困难的。而采取多次讯问的方式,又给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行为创造了机会。这样,在传唤讯问的法定时限到来时,是选择放人还是选择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放人可能就错过了一气呵成拿下案子的机会,而不放人又可能面临立案后又撤案的被动局面。这时的决策就显然成了风险性的决策。

  另外,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反侦查能力。在侦查人员进行初查时,这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一旦案发,自己就会失去已经得到的金钱、名誉、地位、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往往会采取毁灭罪证、转移涉案款物、频繁串供翻供、动用关系网拉拢、对讯问采取不配合态度等一系列方式进行抵抗,给案件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侦查人员在防备这些抵抗措施的同时,能否根据得到的一些蛛丝马迹及时确定案件情况,果断予以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也就成了风险决策。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风险决策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必须在侦查中采取风险性的决策结构。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纯无风险的决策是不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运用这项权利也就必须牢牢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现行法律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规定了侦查工作中的种种限制。应当看到,这既是对侦查工作的规制,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保护。过去那种稳稳当当的无风险决策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侦查工作发展的。诚然,在选择面前,没有风险要强于有风险。但是,没有风险也就意味着没有进步的区间,意味着没有在侦查中积累经验,使侦查工作步步发展、紧跟时代要求的机会。我们从现行法律出发,为了达到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和效果,就必然在面临决策时采取风险性决策结构。

  职务犯罪案件显著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般是“由人到事”的发案模式,初查阶段和侦查初期的物证、书证往往较少,言辞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言辞证据具有随意性大,取证周期长等特性。根据侦查实践,在12小时传唤讯问期间内通常是不容易取得有分量的口供的,即使取得一部分突破,也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试探性供述,形不成坚实的定罪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即使结合外围调查,很多情况下也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基本情节和案件规模更是无法深谙。但是,侦查工作就像战争一样,往往时不我待,错过了一步就错过了必胜的机会。该立案时不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时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会给犯罪嫌疑人以毁证、串供的可乘之机,侦查工作就难以深入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放弃以往那种过分求稳的决策心态,敢于在摸清一部分案件事实后果断决策,抓住时机一举攻破案件。事实上,侦查进行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在不断试探着检察机关的态度和尺度。检察机关敢于承担风险,在有利时机敢于做出立案、拘留等决策,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强大的心理震慑,从而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三、使用风险决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风险决策相比较确定性决策来说,显然存在着更大的难度和结果的不可控性。在使用风险决策时,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要深入把握案件,将风险决策的依据立足于对案件的准确分析。风险决策是指在决策时,对决策将产生的后果无法准确预知。但是,风险决策仍然是立足于案件分析和事实把握的科学决策,要将其与盲目决策、意气决策相区分。在进行风险决策时,要将已知的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整合和归纳,用严整的逻辑思维加以分析,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做出的风险决策,才能将其“风险”的程度降至最低。

  2、要从严进行风险决策。侦查活动有其客观规律性,每个侦查阶段所做出的决策要牢牢立足于侦查实际。风险决策并不是盲目冒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否立案、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都有其明确标准,我们要在这些标准的指引下综合案件证据情况进行决策。兵法云:不打无准备之仗。那种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或程度而进行“拍脑袋”决策的做法是要不得的。

  3、要审慎对待决策风险。侦查活动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现实利益甚至人身权利。在侦查中,我们必须站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高度从严把握风险的程度,现有证据情况没有达到决策要求的不能贸然决策,否则就很容易带来工作的被动。同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又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一旦低估风险,发生低级的决策失误,就会给整个检察机关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严重。

  3、不怕犯错,要在错误中总结经验。存在风险,就必然存在着犯错的可能性。并且,侦查形势是随着案件进展情况不断变化的,决策时立足的证据情况、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只要不是因大意冒进而发生的低级决策失误,应该允许一定程度上决策错误的存在。发生错误不是回避风险决策、盲目求稳的理由,侦查人员应该在错误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教训,为今后侦查工作的更好开展打下基础。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关于严格控制风险、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控制风险、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证监发字〔1995〕62号)发出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入其他品种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务必严格控制风险,防止并从严查处违规行为,避免恶性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保证金比率;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降低最大持仓限额;
4、限制会员单位开新仓,等等。
二、加强对持仓大户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大户申报制度、每日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和强制平仓制度。
三、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透支交易、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上述违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取消会员资格。
四、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