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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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基[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对于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适应普九日益增长的需求,缓解初中升学压力,创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提高民族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加居民消费,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减轻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的重要兴措。为积极推动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已经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方,要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以改革为先导,促进事业发展,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制定改革和发展措施,平稳操作;要处理好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避免发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要处理好与“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要初中发展规模相适应;要处理好发前扩大招生规模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积极扩大今年招生规模的同时,根据初中毕业生变化情况对今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保证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普通高中的发展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已经“普九”的地方,可以通过学校布局调整、高初中分离、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灵活多样的授课制等形式,挖掘潜力,扩大现有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鼓励重点职业学校特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教育厅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的可能,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招生,少数重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专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条件的地区,农村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入学;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根据条件扩大招收就应届初中毕业生;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扩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规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四、各地要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包括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阶段的学校创造条件,并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担保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承担金融责任。
  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普通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它学校、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快招生、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制度;鼓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面向地方、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民办机制举办附属普通高中和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
  五、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金、特困学生补助的规模。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各地要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保证收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六、各地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潜力,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返聘退休教师或以合同制的形式从社会招聘教师。积极鼓励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从教。要避免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拔高使用。
  七、各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周密部署,平稳操作。扩大1999年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后几年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方案。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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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保护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保护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2]第1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河北、新疆、宁夏等地连续发生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被非法拘禁、殴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6月10日,吴仪国务委员在国家工商总局上报的《关于新疆咯什地区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在一线工作的同志也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绝不能让违法分子得逞”。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众孚也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严格执不垢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打击犯罪。”为了预防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我保护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处在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着各类市场交易和竞争的矛盾,面对各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对抗执法、暴力抗法,直接威胁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自我保护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避免或减少伤亡。

二、健全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自我保护工作制度,认真研究切实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方法和手段;二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工作。在日常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敏感地区、对象的排查,加强对重点企业和个人的了解,摸清底数,对那些法制意识不强、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的人和事要事先预测防范;三是要有应对紧争情况的防范措施,一线执法人员要随时与机关人员保持畅通的联系,遇到紧急情况能立即作出反应。特别是在查处制假售假的窝点、违法经营问题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时,要充分认识到暴力抗法的可能性,要有预先防范的思想、措施和手段。

三、坚持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在查处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时,要注意文明礼貌,坚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讲清违法事实依据,宣廛相庆的法律条款,遵守办案法律程序;一定要注意避免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冷硬横,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要廉洁执法,正人先正己,严禁借查案之机、拿、卡、要。

四、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各类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打击非法传销、有针对性的突击性检查等直接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执法中,要向地方政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的苗头,能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保证工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是避免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治本之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重大整治和执法行动前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监管对象法制观念,从源头上消除暴力抗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现对《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定期予以通报
对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修改
或撤销。
二、关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每项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对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检查机关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向检查机关报告。
三、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处理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
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法制部门应对裁决的执行执行实行监督。
四、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撤销的决定。
五、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督查
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督查案件。
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的范围是:省、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法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发证机关每年要对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收回证件。
本补充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