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办理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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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办理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办理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抵押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第三条 提存业务由公证机关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自办理提存公证之日起,该项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提存公证的范围主要是:
(一)物品;
(二)货币;
(三)各种有价证券。
第七条 公证机关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保存提存的货币。对需要提存的物品,根据需要由公证机关监督拍卖,提存其价金。当债权人领取时,应将本金、利息一并交给债权人。清偿中的拍卖价金,超过债务部门的,应返还其债务人。债务清偿后进行拍卖的价金应交债权人。
第八条 债务人对其提存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债务人办理提存后,一般不得再取回提存物。但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关仲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或提存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一)为免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债权人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的;
(四)以担保为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之标的物的;
(五)债权人无法确定的。
第十一条 提存申请由债务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并填写提存公证申请表。
第十二条 债务人在办理提存手续时,应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债发生的根据、债务无法给付的凭据资料及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和提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 债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应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并在3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领取提存物的通知书,告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地点、时间。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的,用公告方式通知。
第十四条 公证机关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一般不予提存,但可办理证据保全。对于上述物品需要提存的,由债务人通过必要程序拍卖后提存价金。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持公证机关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件,到公证机关受领提存标的物,通知或公告后满20年仍不受领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债之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和灭失的,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提存中一切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不明的,在提存标的物的变卖款中扣除。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场地占用费、货位占用费、保管费、代管费及其他与提存标的物有关的合法费用。
第十八条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收取提存公证费。提存公证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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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8月17日,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授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授权,不是法律法规条文直接明确的授权,因而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各地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任务的轻重不同,情况差别很大,为保护执法的严肃统一,我局拟不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某一部门行政处罚权。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状况,就某一案件进行授权。
授权要有正式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查处单位负责。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