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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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部属各院、校:
现将《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民政部教材建设小组下发了《民政部教材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材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1.教材经费使用范围是: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编译的有关图书资料。
2.申请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资料的程序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向有关教材编审小组提交准备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包括编写教材或资料的名称、使用对象、内容简介、社会需求情况、承担人编写能力、经费预算、编写进度计划等);各编写小组将建议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送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审批。
3.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签批同意的教材或资料,可获得教材的“编写资助费”。“编写资助费”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拨付。
4.“编写资助费”由主编支配,用以解决教材的编写、审稿会议、资料和文具等费用。由于经费有限,一般情况下,不再发放其余名目的费用。
20万字以下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以二千元为限;3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放宽至三千元。
5.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编写资料,在联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前,写作单位(或个人)要主动与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汇报出版、发行进展情况。
6.需要量少或达不到出版水平,但确属必须的教材或资料,原则上内部印刷。内部印刷仍有经济亏损,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包括申请理由、支付稿费的标准、人数等)。
需要量较大,已达到出版水平的教材,可送出版社出版。但如因开印数有限,仍有少量经济亏损者,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
出版(包括内部印刷)前,不与教材办公室联系,没有书面申请出版补贴的教材,擅自寻找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造成亏损的一律不予补助。
7.发行量大(包括内部印刷)的教材,在支付正常的开支以后,其纯收入不足三千元者,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发行单位自行商量分配。其纯收入超过三千元者,应取超过部分的50%,上交教材办公室,由教材办公室收入教材经费帐户。
8.正式出版的教材,稿费、审稿费由出版单位支付。
内部印刷发行的教材,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稿酬。
9.凡接受部教材经费资助之教材、业务书籍、资料者,成书时在书封左上方署“民政部试用教材”、“民政部业务丛书”“民政部业务参考资料”字样,并向部教材办公室送样书20套。
10.各司、直属单位自行编写的各种教材、资料,未经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不得以部的教材名义出书。其经费自理。
此规定自文发日起生效,凡有与此文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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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大署办〔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驻军各部队,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做好驻我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进一步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主要适用于在我区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安置以部队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根据所在地工作需要,参照其原从事的职业(即机关按机关、事业按事业、企业按企业进行安置),由部队与地方共同商定,给予对口安置。其中,地区所在地副团职以上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科级以上的随军家属经行署批准由地区安置,其他由加格达奇区负责安置;驻各县区(局)部队团职及团职以下随军家属由所在地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给予安置。
  第六条 军分区和各部队政治机关对随军就业家属进行初审,提出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档。
  第七条 随军家属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行安置、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对随军前工作在党政机关具备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对口安置。随军前工作在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根据单位性质,安置到相同开资渠道的事业单位。随军前在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安置到相关企业。对以上安置有困难的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和其他途径给予安置。
  第九条 对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享受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的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驻我区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115元。申领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必须是经批准已随军,办理大兴安岭地区常住户口,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并出具未就业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办理调动和做好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2年4月20日 )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2〕45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要求,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监会系统和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现就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
(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它重要场所的事件。
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
3、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赔案的报告标准
1、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被保险人5 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5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保险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3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3、其它重大赔案。
(三)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标准
1、涉案1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
2、涉案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4、涉枪、爆炸、绑架、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
5、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重大失泄密事件。
6、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双规”措施审查。
7、其它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报告标准
1、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死亡。
2、造成保险从业人员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和事故。
3、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伤亡事故。
三、报告程序
(一)各保监办和保险法人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直接向保监会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在向保监会报告的同时,向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保险分支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向总公司和当地保监办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保监会报告。
(三)各保监办和总公司接报后,要及时上报保监会。
四、报告方式
(一)一般情况下,各保监办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传真保监会值班室,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作口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二)各保险分支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保监办报告,也可按当地保监办规定的其它形式报告。保监办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三)保监会值班室接保监办或保险公司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保卫处,妥善进行处理。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要及时。各保险机构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后,必须于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办,保监办须在接报后12小时内报保监会。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于6小时内报告,报告内容不够详尽的,要在12小时内续报。
(二)报告要客观准确。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报告,不能夸大或缩小,更不能隐匿不报。
(三)报告的要素要齐全。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搞清,并尽量将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进行汇总分析,文字要简洁明了,力戒模糊、空洞、冗长。
六、联系方式
保监会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012365 66039446;
保监会值班室传真电话:(010)66025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