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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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


《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 0033—91 光具盘;
JY 0307—91 长方体棱长与表面积演示器;
JY 0308—91 小学几何形体模型技术条件;
JY 0309—91 梯形坝与水渠模型;
JY 0310—91 白光的色散与合成演示器技术条件;
JY 0311—91 河蚌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2—91 牛胃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3—91 始祖鸟化石及复原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4—91 蚯蚓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5—91 皮肤结构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6—91 淋巴结放大模型;
JY 0317—91 细胞膜结构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8—91 脊椎骨放大模型;
JY 0319—91 肾、肾单位、肾小体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0—91 菜粉蝶生活史标本技术条件;
JY 0321—91 内耳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2—91 脊髓与椎骨部分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3—91 肝、胰、十二指肠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4—91 脑干模型技术条件。
上述行业标准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标准(部标)JY33——79光具盘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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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科委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1992年2月27日,国家科委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根据“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二、年度计划编制
第三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纲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在综合上一年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1、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将上一年计划内项目、课题的论证以及专题合同签订的概况,按要求于每年十月底报送国家科委(一式三份)。
2、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
3、国家科委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及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于次年二月底前编制年度执行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实施。

三、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采取按年度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项目论证情况及前期准备工作,逐项开题论证实施。
第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视项目执行情况,由国家科委组织的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根据评估情况责成组织部门(地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年度计划执行中,课题、专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各方均可提出撤消及暂停的建议: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不落实的;
5、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6、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7、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属主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报告,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专题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报告,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批准,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属被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专题,经国家科委审定后下达课题、专题撤销及暂停通知。
第八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销的课题、专题,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按管理职权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销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并抄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遇有对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评议后,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核,并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四、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课题的不同性质,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个别重大项目可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国家鼓励面向社会招标,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专题的承担单位。招标的具体办法,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制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定,报国家科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课题、专题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的职责:
1、编制年度计划;
2、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直接组织某些重大项目、课题;
3、组织项目、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4、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5、组织专家组进行定期评估;
6、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7、组织项目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的职责:
1、负责召集、组织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联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修改、补充及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核专题合同;
3、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同该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协商可成立领导小组或专家组;
4、负责项目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年度计划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6、负责项目、课题年底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7、组织课题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所有上报材料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项目各组织部门(地方)。)
第十四条 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主动协同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做好项目各项工作;
2、对项目组织工作中有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补充和上报;
2、依据批准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承担单位并签定合同;
3、划拨专题合同年度经费;
4、负责课题、专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一月底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并抄送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5、负责监督、检查专题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中旬向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及本年度计划,并抄报国家科委;
6、组织或主持专题攻关成果鉴定;
7、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考核标准:
1、应是科技攻关总体实施地方或成果应用的主管部门(地方);
2、具有良好的科技攻关条件(人、财、物)保证;
3、能够提供、疏通科技攻关与基建、技改、国外资助(贷款、援助、合作)等有机结合条件和渠道;
4、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方便,信息反馈迅速;
5、具有能够吸引各方面科技优秀人才联合攻关的信誉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视情况可设两个以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只能确定一个。)
第十七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攻关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上旬按要求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统计报表和本年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国家科委;
4、负责填报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数据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办法另定);
5、攻关任务完成后,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总结报告和成果鉴定申请;
6、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专题承担单位;
2、负责督促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保证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专题承担单位解决专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外汇、物资、技措、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提出项目、课题、专题年度经费调整报告及合同经费汇总表,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合同及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调整报告,每年分两批将年度经费下达到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下拨的攻关经费,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采取无偿及有偿使用两种办法管理。
属基础性研究和社会效益的专题为无偿使用;
通过科技攻关预计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专题,为有偿使用。
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和效益的大小,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有偿或无偿以及偿还国家拨款额度及偿还年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攻关拨款的偿还制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负责,委托有关机构按合同回收应该偿还的经费。各受托机构每年年底将回收情况上报国家科委并报报财政部。偿还经费的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在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继续用于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的年度经费,各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六、技术引进与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配套引进有关技术和关键设备,在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落实承担单位时,中标或受托单位可提出有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国家科委据此编制《“八五”国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引进计划》)报国家计委经贸司争取立项。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科委编制的《技术引进计划》内批准的引进项目,可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1987〕国科发综字0197号文)的有关技术引进减免税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进行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在落实专题承担单位时,由专题承担单位提出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纳入国家科委负责编制的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利用官方和民间的合作渠道,促进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各项目提出的需要,每年由国家科委选择推荐若干优秀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以及需要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计划及引进国外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八五”科技攻关中的技术引进、国外技术考查及国际合作研究等经费更多渠道解决,凡纳入上述《技术引进计划》、《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和《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内需攻关经费补助的专题,必须经国家科委专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攻关经费中列支。

七、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项目、课题逐级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包括专利),由主管部门(地方)依据国家成果管理办法或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年度汇总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用。
第三十三条 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考核科技攻关计划完成的关键。国家鼓励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取得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封锁,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攻关成果中经鉴定的重点新产品,凡符合(1990)国科发计字853号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并提出申请,可优先予以纳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八、统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项目、课题及专题的统计工作,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专题合同认定后三周内,专题负责人应按《专题合同基础数据表》(见专题合同附件1)的格式将数据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报国家科委。
第三十七条 专题负责人在每年一月上旬应按《专题进展情况表》(见专题合同附件2)的格式填写报表并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一并报国家科委。

九、奖 惩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和专题的研究成果,根据有关管理条例,可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三十九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国家科委对管理工作和科技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的依据之一(奖励办法另定)。
第四十条 在攻关经费管理中,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专题承担单位、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凡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专题、课题乃至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根据《管理办法》、本实施管理细则及需要,可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从1991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将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遴选有融资需求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在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属于《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规模优势或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企业和项目类型包括: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企业和项目。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网站服贸司子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需出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做好本地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初步遴选出不超过10个(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项目,于7月31日前正式报商务部(服贸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

  (五)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沟通,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人:服贸司 王 波 安 琪

  电话:010-65197392 65197276

  传真:65197030

  电子邮件:wangbo@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 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
     2. 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17659.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