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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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商业部


商业冷藏库建设暂行技术规定

(197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实行工人、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反对贪大求洋,广泛吸收生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操作方便,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条 冷库的设计和施工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应力求节约,降低工程造价。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设备选型要注意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三条 选定库址应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迁或少拆迁民房。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除设计任务书规定有扩建任务外,不应随意预留用地。
第四条 冷库的建设应力争尽先建成主库和必需的生产项目,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
在原有冷库内扩建冷库时,应本着勤俭办企业的精神,挖掘原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的潜力,全面考虑,统一安排,有可能利用的要尽量改造利用。
第五条 为了提高冷库装卸效能,降低劳动强度,逐步实现装卸运输作业机械化,冷库设计应考虑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设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在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建库时,冷库设计应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按不同烈度考虑抗震设防。
第七条 非生产性建筑设施,要发扬延安精神,艰苦朴素,不搞高标准。行政生活用房的建筑标准应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冷库规模及生产指标
第八条 冷库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二类:
(一)生产性冷库:主要建设在距货源产地较近或货源集中地区,以减少长途调运损失,应配有相应的屠宰车间和冻结能力。
(二)分配性冷库:一般建设在城市或工矿消费区,专门贮藏经过冷冻加工的货物,以调节淡旺季,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也可附设小量屠宰加工及冻结车间。
第九条 冷库按建设规模的划分:
国家计委规定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的冷库属国家大中型项目,不足一万吨的冷库为地方项目。
屠宰车间按班宰能力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2000头及2000头以上
(二)二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1000头
(三)三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500头
(四)四级屠宰车间:班宰生猪300头
第十条 冷藏容量按堆货有效容积每立米按0.375吨计算。
在扩初设计中,冷库容量可按下列简化公式估算:
P=a×S×H×0.375
其中:P冷库容量,按吨计;
a面积系数,1000吨以下的冷库为0.7,1000吨以上的
冷库为0.73~0.75;
S库内建筑净面积,不扣柱子,按平方米计;
H堆货高度,按米计。
第十一条 屠宰车间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库地区正常货源和产销情况,按现有上列四种班宰能力选定。生产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货源情况和商品调出计划确定。分配性冷库的建设规模可根据供应人数的消费量,适当考虑将来发展,一般按冷库每年周转三次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便利冻肉装车外运,1,500吨以上的生产性冷库应配备适当的制冰能力和冰库。冰库容量一般可按10~20天制冰能力计算。1,500吨以下的冷库冻肉外运以冷藏汽车为主,一般不设制冰装置。
第十三条 冷库建库地点如靠近鲜蛋、水果产地,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设置高温库(即±0℃库,下同)。
建设高温库时,为保证商品质量,可考虑设置商品整理间。

第三章 库 址 选 择
第十四条 库址选择是一项政治、经济、技术的综合性工作,库址选择合理,才能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减少经营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
库址选择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有建设条件的地点,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费用),并会同有关单位讨论选定。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条件
(一)库址应考虑商品合理流向,选择在货源调入和商品调出交通运输比较方便的城镇附近。
(二)1500吨以上的冷库,运输主要是靠铁路,库址选择应靠近铁路接轨点,力求缩短线路长度。选择库址时应向交通运输部门了解修建专用线的可能性,并应取得可以接轨的证明。
(三)库址应尽量靠近公路,以缩短新建道路的长度。
第十六条 区域环境:
(一)冷库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选址时应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远期发展规划,了解库址周围卫生环境,并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意。
(二)库址应避开有污染的化工厂、水泥厂、煤厂、传染病院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臭气和对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库址应选择在工业区的上风地带,并宜位于污水处理场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条 地形、地质条件:
(一)选址时应对库址的地形、地质、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库址选择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良田的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应片面强调平坦、方整。
(三)库址应位于地势较高地带,考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库址应与城市规划的公路标高及现有的公路、铁路、河道、码头、水位等标高相适应,尽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减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库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要求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多层冷库库址的耐力一般应不小于15吨/平方米。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地下矿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没的地带,均不宜选为库址。
第十八条 水源:
冷库用水量较大,库址附近必须保证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吨以下的冷库在无天然水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来水,但应根据库址其他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 电源: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类负荷,需要有一个可靠性较好、电压为10或6千伏的外部电源;在特殊情况下,如遇35千伏电压电源时,尽可能一次变为0.4千伏。新建高压输电线路至电源接火点的距离应力求缩短。选址时应对当地的电源、供电量作深入了解,并应与当地电业部门联系,取得供电的证明。如果附近没有电源,需另选库址。除边远地区外,一般不考虑自己设发电设备供电。各类型冷库用电负荷参见表1。
表1 各类型冷库及屠宰车间用电负荷参考表
----------------------------------------------------------
冷 库 及 | 用 电 负 荷 (千瓦)
|----------------------------------------
屠宰车间能力 |冷 库|屠宰间|其 他| 合 计
----------------------------------------------------------
500吨冷库| | | |
| 170| 20| 10| 200
300头屠宰| | | |
----------------|--------|------|------|--------------
1000吨冷库| | | |
| 400| 65| 35| 500
500头屠宰| | | |
----------------|--------|------|------|--------------
1500吨冷库| | | |
| 500| 65| 35| 600
500头屠宰| | | |
----------------|--------|------|------|--------------
5000吨冷库| | | |
| 750|100| 50| 900
1000头屠宰| | | |
----------------|--------|------|------|--------------
10000吨冷库| | | |
|1800|140| 60|2000
2000头屠宰| | | |
----------------------------------------------------------
注:上列数量系按装机容量估算,仅供选择库址时参考。

第四章 总 平 面 布 置
第二十条 冷库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自然条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以及工艺流程、卫生防护等要求,在满足使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力求做到布置紧凑,流程合理,运输方便。
第二十一条 库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一般应控制在0.40左右。建筑系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Z+I
建筑系数=—————×100 (%)

式中:G 库区占地面积;
Z 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面积;
I 露天堆场、操作场占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生活建筑,力求避免不规则的建筑外形,有条件的应尽量合并修建,城市规划要求建楼房地区应修建楼房。
第二十三条 库区各建筑物应按使用性质和防护距离分区布置。厂区组成部分的分类参见表2。
表2 生产性冷库厂区建(构)筑物分类表
------------------------------------------------------------------------
类 别| 组 成 部 分
------|----------------------------------------------------------------
| 冷库、冻结间、机器房、制冰间、变配电间、工人休息室、烘衣更
生 |
| 衣室、铁路专用线、水塔、水池、冷却塔、机修间、洗衣间、仓库等。
产 |
| 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食用油
类 |
| 加工间、熟食品加工间、化验室、锅炉房等。
------|----------------------------------------------------------------
原料类| 卸猪站台、验收分级栏、饲养栏、煮料间、饲料仓库等。
------|----------------------------------------------------------------
行 政| 办公室、医务室、食堂、浴室、集体宿舍等。
福利类|
------|----------------------------------------------------------------
其他类| 氨库、汽油库、汽车库、污水处理场等。
------------------------------------------------------------------------
注:分配性冷库分类可按上表除去有关屠宰部分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表3确定。
表3 生产性冷库库区各建(构)筑物卫生防护距离表
----------------------------------------------------------------
建 (构) 筑 物 名 称 | 最小距离(米)
----------------------------------------------------------------
冷库、熟食品车间~锅炉房、煤场 | 30
冷库、熟食品车间~饲养栏 | 5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饲养栏 | 20
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车间~锅炉房、煤场 | 2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场 | 150
冷库及各生产车间~急宰间、工业油加工间 | 100
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建筑~氨库 | 30
行政福利区~饲养栏 | 70
----------------------------------------------------------------
注:1500吨以下的冷库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冷库的原料区、锅炉房、煤场、污水处理场应布置在冷库、各生产车间及行政福利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职工住宅区应尽量与库区分开建设,并宜布置在屠宰车间及饲养栏的上风地带。
第二十六条 库区铁路作业线应能满足货物装卸运输及车辆调度的要求。货物进出的主要汽车道路可作沥青或混凝土等路面,其余只作简易路面。
人行、货运道路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废品、废料、脏物的运出路线,要尽量与商品进出库的铁路、道路分开。
第二十七条 库区总平面竖向布置,应与库内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上下水道等标高相适应。各建(构)筑物布置要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库区排水管线和场地标高应能满足污水、雨水的自流排泻。

第五章 建 筑
第二十八条 冷库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缩短管线,减少运距,方便设备安装和维修,并为今后采用装卸运输机械创造便利条件。
(二)应能满足隔热、防潮要求,避免冷桥,缩小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减少冷量损耗。
(三)结构简单,便于施工。
(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冻鼓,保证库内结构物在低温高温环境下使用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节约用地,1500吨以下的冷库可采用单层建筑,1,500吨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多层建筑。多层冷库层高不小于4.8米,单层冷库净高不小于5米,高温库净高不小于4米。
第三十条 在大中型冷库中,为了方便维修,可以考虑将冻结间移出库外单独建设;小型冷库及库址用地紧张的大中型冷库,也可将冻结间布置在库内。
第三十一条 多层冷库应避免高温、低温库房布置在同一楼层内。如需要设置高温库时,可根据库址条件将高温库房布置在地下层或顶层。单层冷库允许将高温和低温库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分区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冷库内一般不设内川堂。冷藏间内设的回笼间可以不做隔热处理。同温库房的楼层之间和间隔墙均不设隔热层。
第三十三条 冷库门应尽量直接开向常温川堂。库外常温川堂的宽度应能满足手推车运输作业的需要,1,500吨以上的冷库还应考虑今后发展机械化运输的可能。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见表4。
表4 库外常温川堂宽度参考表
--------------------------------------------------------------------
名 称| 净 宽 (米) | 备 注
--------------------------------------------------------------------
1500吨以上的冷库|5.00~6.00|
1500吨以下的冷库|3.50~4.50|
冻 结 间|3.50~4.00|每间冻结能力大于15吨
冻 结 间|3.00~3.50|每间冻结能力小于15吨
--------------------------------------------------------------------
第三十四条 冷库隔热材料的选用:
(一)冷库外墙、隔热内墙、屋顶阁楼层,目前仍采用松散稻壳为主要隔热材料,当掌握了必要的数据和较多的实践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其他隔热材料,如聚苯乙稀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沥青玻璃棉、沥青矿碴棉、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
(二)多层冷库楼地面的隔热层,以采用软木板为主要隔热材料。也可以采用经过干燥处理的泡沫混凝土块或加气混凝土块用热沥青砌筑。
(三)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目前冷库常用的隔热层厚度参见表5。
表5 冷 库 隔 热 层: 厚 度 参 考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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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 木|稻 壳|泡 沫
库房及围护结构的名称 | 室 温 | | |混凝土
| |(毫米)|(毫米)|(毫米)
------------------------------------------------------------------------------
冻结间的外墙 |--23℃ | 250| 600| 500
| | | |
低温冷藏间的外墙 |--18℃~--20℃| 200| 550| 4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外墙 |0℃~--4℃ | -- | 500| 250
| | | |
冻结间的分间墙 |--23℃ | 100| | 200
| | | |
冻结间或低温冷藏间的屋顶 |--23℃~--18℃| 300| 900| 600
| | | |
高温冷藏间的屋顶 |0℃~--4℃ | -- | 700| 400
| | | |
低温冷藏间与地下室高温冷藏间|--18℃~--0℃ | 200| -- |*400
之间的楼板 | | | |
| | | |
冻结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23℃ | 250|*900|*450
| | | |
低温冷藏间有加热装置的地坪 |--18℃ | 200|*900|*400
------------------------------------------------------------------------------
*系考虑构造上和使用长期上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的浸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或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浸入库内。
(五)松散隔热层的内衬墙,尽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
第三十六条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按同时装卸的车辆数量确定,参见表6。卸猪铁路月台长度为30米,按同时卸两节车考虑。
表6 冷库铁路站台长度
--------------------------------------------------------------------------
冷 库 规 模 |站台长度| 备 注
|(米) |
--------------------------------------------------------------------------
5000吨以上的冷库 | 216|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12节长度计算
5000吨以下至1500吨| 108|按一小列机械保温车的一半长度计算
以上的冷库 | |
--------------------------------------------------------------------------


冷库铁路站台和公路站台的宽度参见表7
表7 站 台 宽 度 参 考 表
----------------------------------------------------------------------
冷 库 规 模 | 铁 路 站 台 | 公 路 站 台 (米)
----------------------------------------------------------------------
1500吨以上的冷库 | 6~8 | 5~6
1500吨以下的冷库 | | 4~4.5
----------------------------------------------------------------------
第三十七条 各类型冷库均应在主体建筑的周围适当配置工人休息室、烘衣间、更衣室等附属房屋。
第三十八条 为冷库冻结间所配置的晾肉间,属不隔热的常温车间,也可与屠宰车间合并建造。

第六章 结 构
第三十九条 结构形式:
(一)冷库结构设计有条件时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和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劳动强度和木材消耗。
(二)1500吨以上的多层冷库采用现浇无梁楼盖时,屋盖也可采用无梁楼盖,以充分利用模板,加速施工进度。
(三)冷库内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冻结间吊轨木梁及挡风板外,尽量不采用木结构。
(四)附属建筑尽量采用混合结构,屋面构件和檐沟做法力求形式和规格统一,便利施工。
第四十条 使用荷载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参见表8。
表8 冷库楼面使用荷载标准
--------------------------------------------------------------
| | 标 准 荷 载
序 号| 库 房 名 称 |
| | (公斤/平方米)
--------------------------------------------------------------
1 |设有吊运轨道的冷却间或晾肉间| 1000
2 |设有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000
3 |不设吊运轨道的冷却间 | 1500
4 |不设吊运轨道的冻结间 | 1500
5 |高温冷藏间 | 1500
6 |低温冷藏间 | 2000
7 |副产品冷藏间 | 2000
8 |次品冷藏间 | 2000
9 |收货间、发货间 | 1500
10|川堂和走廊 | 1500
11|川堂和走廊的梁柱 | 1000
12|冰 库 | 900×h
13|楼 梯 间 | 400
14|一般屠宰加工车间 | 500
15|屠宰车间有大型设备的部分楼板| 1000
--------------------------------------------------------------
注:(1)3~12项荷载已考虑叉式码垛机运行荷载。
(2)在计算中可以不考虑间隔墙的荷载。
(3)楼面上如有机器或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资料计算。
(4)楼板下吊运轨道荷载按500公斤/平方米折算。
(5)单排顶排管按100公斤/平方米折算。
(6)当计算柱子及基础时,均按以上荷载的75~80%计算。
(7)h为冰块堆高度按米计算。
(8)油脂、冰蛋、罐头等专用冷库的使用荷载应按各商品容重及堆高计算。13第四十一条 构造要求:
(一)主库阁楼屋面宜做隔热层,减少外界气温对屋面伸缩的影响,并降低夏季阁楼内的空气温度。
(二)多层冷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楼板收缩对墙角产生的应力,避免四角出现裂缝;并避免由于屋面伸缩引起外墙水平裂缝。
(三)单层冷库的屋盖允许支承在外墙上,但外墙应与内部结构完全脱开,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冷库外墙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材料要求:
(一)冷库内部凡与冷空气接触及有冻融循环的部分,一律采用不低于400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抗冻性差的水泥。
(二)冷库库房及川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标号不低于2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275公斤;冻结间部分混凝土标号不低于300号,每立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少于350公斤;要求水灰比不大于0.6,施工中应切实注意混凝土的密实度,并做好养护工作,防止出现裂缝。
(三)考虑钢材冷脆问题,冷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冷轧或冷拉钢筋,优先采用A3、16Mn等二种钢筋;采用其他品种钢筋时要求在使用温度下的冲击韧性aK>2.5公斤·米/平方厘米。
(四)冷库主体建筑采用的砖的标号,内墙应不低于100号,外墙应不低于75号,内墙用不低于50号的水泥砂浆砌筑,外墙用不低于25号的混合砂浆砌筑。

第七章 制 冷 工 艺
第四十三条 1500吨以上的冷库,氨蒸发温度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温度。1500吨以下的冷库,氨蒸发温度允许二个温度。低温冷藏间库温一般采用—18℃;长期贮肉和专存鱼、禽的库房可低于—18℃;小型分配性冷库的低温冷藏间库温采用—15℃。快速制冰的冰库库温采用—10℃。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节省劳动力,在制冷工艺设计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必要的自动控制装置。
第四十四条 氨压缩机的配置按冷库的热负荷计算确定,一般不设备用机器。选择压缩机时尽量选用较大的机器,以简化系统,便于操作;但机器总台数一般应不少于2台。
第四十五条 严寒地区为避免冬季冷凝温度过低,靠海边的冷库为避免台风中盐分的腐蚀,均不宜采用立式冷凝器。南方炎热地区采用淋水式冷凝器时应设置罩棚,减少太阳幅射热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高压贮液桶的容积:1500吨以下的冷库按压缩机每小时氨循环量的120%,1500吨以上的冷库按100%,5000吨以上的冷库按80%计算。
第四十七条 采用氨泵供液系统的冷库可不设排液桶,但循环贮液桶的容积应能容纳融霜排液下来的氨液量。
第四十八条 冰结间采用一次冻结,库温一般采用—23℃。专门冻禽、鱼、兔及分割肉的冻结间库温可低于—23℃。冻结时间按每昼夜一周转计算,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一周半到二周转,以增加冻结能力。吊运轨道按180公斤/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紧缩冷冻空间等方面考虑。
第五十条 冻结副产品、鱼、禽等盘装或包装商品时,可采用阁架式排管,配以有组织的吹风装置,以提高冻结效能。
第五十一条 一次冻结必需配以晾肉间。晾肉间的用途有三:1、使加工后白条肉在此适当滴水晾干;2、兼作分级用,避免两次推运;3、市销鲜肉在此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晾肉间应设置鼓风机,以加速热气、水汽的散发。
第五十二条 冷风机和墙、顶排管的冷却表面积应按热负荷计算确定,不应按建筑面积比例求得,采用氨泵供液系统时,可适当提高排管的k值。
第五十三条 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1500吨以上的冷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翅片管。冰库一律采用光滑顶排管。
第五十四条 重力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20米,氨泵供液系统每一通路排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0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型冷风机都应装备淋水及热氨两种融霜设施。冷风机下面应设钢板水盘。
第五十六条 贮存水备、蔬菜的高温冷藏间应设置更换新鲜空气的换气系统,贮存鲜蛋的小型冷库可以不设。

第八章 屠 宰 工 艺
第五十七条 屠宰车间以宰杀生猪加工成白条肉为主要任务。副产品在建库初期只搞以下四种:1、油脂加工成食用油;2、条件合格肉煮成熟肉;3、猪小肠加工为腌制肠衣半成品交有关单位统一精加工;4、病废猪及废弃物炼制成工业用油。
第五十八条 鬃毛、皮张一般不加工,只提供原料,或作皮张初腌处理。制药,血粉加工等综合利用项目在建库初期暂不搞,但一、二级屠宰车间在总平面设计中可预留扩建位置。
第五十九条 屠宰工艺的机械化:在三、四级规模较小的屠宰车间,以减轻笨重体力劳动为主,配以吊运轨道及刮毛机等简易设施;在一、二级规模较大的屠宰车间应考虑机械化操作及机械化传送,尽量采用国内先进的屠宰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各级屠宰车间的工艺设备可参考表9选用。
表9 屠宰车间工艺设备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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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车间 |二级车间 |三级车间 |四级车间
车间名称| 设 备 名 称 |----------|----------|----------|------------
| |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台|千 瓦
------------------------------|----------|----------|----------|------------
宰前饲养|饲料转送管道化 |1| 28|1| 28|--| -- |--| --
|急宰提升电葫芦 |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急宰劈半电据 |1|1.7|1|1.7|1|1.7|--| --
屠宰加工|自动麻电传送台 |1|2.2|1|2.2|--| -- |--| --
|扎脚传送台 |1|2.2|1|2.2|1|2.2|--| --
|倾斜式提升机 |--| -- |1|1.7|1|1.7|1|1.7
|箱形架空传送带 |1|2.8|--| -- |--| -- |--| --
|放血链式传送带 |--| -- |1|4.5|--| -- |--| --
|毛猪降落装置 |--| -- |1|2.8|--| -- |--| --
|浸烫机 |2|5.6|1|2.8|1|2.8|--| --
|刮毛机 |2| 15|1|7.5|1|7.5|1|7.5
|剥皮机 |1|1.7|1|1.7|--| -- |--| --
| | |0.6| |0.6| | | |
|圆盘式电锯 |1|7.0|--| -- |--| -- |--| --
|剥皮传送台 |1|3.0|--| -- |--| -- |--| --
|往复式电据 |--| -- |1|1.7|1|1.7|1|1.7
|内脏检验传送台 |1|1.7|1|1.7|--| -- |--| --
|整修线路传送带 |1|4.5|1|4.5|--| -- |--| --
|心肝肺分离机 |1|1.7|1|1.7|--| -- |--| --
|副产品清洗机 |2|3.4|1|1.7|1|1.7|1|1.7
|刮猪头毛机 |1|1.7|1|1.7|1|1.7|--| --
|猪头去骨机 |1|2.8|1|2.8|--| -- |--| --
|脾脏去油机 |1|1.7|--| -- |--| -- |--| --
|洗肚机 |1|1.7|1|1.7|--| -- |--| --
|扯小肠机 |1|1.7|1|1.7|--| -- |--| --
综合利用|排粪机 |1|1.7|1|1.7|--| -- |--| --
|刮粘膜机 |2|3.4|2|3.4|1|1.7|--| --
|食用油料提升电葫芦 |1|0.8|1|0.8|1|0.6|1|0.8
| | |0.3| |0.3| |0.3| |0.3
|工业用油料提升电葫芦|1|0.8|1|0.8|1|0.8|1|0.8
| | |0.3| |0.3| |0.3| |0.3
--------------------------------------------------------------------------------

第九章 电 气
第六十条 冷库供电属于第二级负荷,一般不设置备用电源,5000吨以上的冷库可由一回路专用线供电。
第六十一条 电力负荷可按库址全部动力及照明总容量的60~70%计算。电力负荷在360千伏安以上,在不影响氨压缩机起动条件下,应选用两台变压器为宜,以便淡旺季调节使用,在360千伏安以下可酌情选用。冷库自然功率因数较低,一般应装设静电电容器,以提高功率因数。
第六十二条 冷库为低温高湿房间,电气设备与线路应考虑防止潮湿锈蚀。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动机:采用全封闭型
(二)动力设备:应将库内冷风机电动机的配电及起动设备装设于机房、月台群房、楼梯间等干燥房间内。
(三)照明灯具:低温冷藏间、冻结间和冷却间采用封闭型灯具,其它房间采用封闭型灯具或防水型灯。
(四)照明开关:采用磁质防水拉线开关和气密开关,或将一般开关装置于封闭的金属盒内。
(五)配电线路:采用橡胶绝缘线,聚氯乙烯、橡胶或铅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软隔料管配线,即将橡胶绝缘线按预定长度穿入软塑料管内,类似塑料护套线,并用木板条衬垫敷设。上述橡胶绝缘线也可以采用具有耐寒性能的塑料绝缘线代替。
第六十三条 冷库采用稻壳及其它易燃隔热材料做隔墙时,导线穿过墙体处应采取防火措施。稻壳阁楼不应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线路。
第六十四条 为了运转安全节约劳动力,除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遥测温度装置外,还应配合制冷工艺在设计中逐步推广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操作系统。
第六十五条 防雷与接地:
(一)高层冷库及水塔等高耸建筑物,一般应作防雷保护措施。单层冷库可根据当地雷击情况及周围建筑物高度酌情考虑。
(二)库内潮湿场所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作接地或接零。

第十章 给 水 排 水
第六十六条 建设冷库必须有充裕的水源,主要用于冷却水。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不堵塞,不腐蚀机器、设备和管道。蒸发式冷凝器用水、冲霜水和氨压缩机水套用水除上述要求外,并要求暂时硬度不大于15~20°(德国度)。屠宰用水应符合应用水标准。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酌情处理。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见表10。
表10 各类型冷库用水量参考表
----------------------------------------------------------------------------------------------
冷库规模| 冻结量 | 制冰量 |冰库容量| 冷却水量 |
| | | | | 其 它 用 水 量
(吨)|(吨/日)|(吨/日)| (吨)|(立米/时)|
----------------------------------------------------------------------------------------------
| | | | |
500| 15 | -- | -- | 70 |1.宰前饲养按12~25公升/头,
| | | | | 屠宰按200~250公升/头。
| | | | |
1000| 30 | 15 | 150| 199 |2.冲霜水量按冷风机翅片管面
| | | | | 积35~50公升/平米·时。
| | | | |
1500| 30 | 15 | 150| 206 |3.机器水套用水量按产品目录
| | | | | 规定采用。
| | | | |
5000| 60 | 15 | 150| 366 |4.生产和消防用水量按国家规
| | | | | 定标准采用。冷库的消防生
| | | | | 产类别按戍类考虑。
10000| 80 | 15 | 300| 496 |
| | | | |
----------------------------------------------------------------------------------------------
注:(1)上列冷却水量系按水经冷凝器后温度升高2℃计算;如采用循环供
水,补充水量按冷却构筑物型式不同为1~7%。
(2)冷库内一般不单独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七条 供水方法有三种:一次供水、循环供水及排污法供水。江河水量大,一般采用一次供水;深井水温低,但电费较大,一般可采用排污法;自来水费高,只能作循环水的补充水。供水方法以及冷却装置的采用,须通过一次投资和经常生产管理费用,结合气象条件、冷却效果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喷水池结构简单、投资少、施工管理方便,但冷却效果差、占地多,一般不宜采用。
冷却塔(包括机械鼓风冷却塔)应选择周围开敞,通风良好的位置安设。北方地区采用冷却塔时,应考虑冬季有一条不经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管线。
第六十八条 冲霜水盘应用钢板制作,泻水口和下水道要流水通畅,不致冻堵,并应有防止跑冷的措施。
冲霜水阀要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冲霜配水要均匀。冲霜管在冲霜完毕后应能及时将水放净,以免管内存水冻堵。
冲霜上下水管通过冷库时要采取防止滴水和管内冻堵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冷却水、氨压缩机水套用水和冲霜水的进出水,可按各自水温、水质要求,相互利用。
冷库排出的废水和污水应根据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经处理后供农田灌溉利用。

第十一章 采 暖 通 风
第七十条 供热采暖:
(一)机器房和设备间不得用明火采暖。
(二)附属建筑的采暖方式应与当地标准一致。
(三)生产性冷库可按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配置适当台数的锅炉,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不设备用锅炉。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见表11。
表11 各级屠宰车间需用蒸汽量参考表
------------------------------------------------------------
屠宰车间级别|班宰能力(头/班)|生产用蒸汽量(公斤/时)
------------------------------------------------------------
1 级 | 2000 | 4000
2 级 | 1000 | 3000
3 级 | 500 | 2000
4 级 | 300 | 1000
------------------------------------------------------------
第七十一条 冷库地下土壤防冻措施:
(一)自然通风:当库房面积较小,库房宽度不超过24米,冷库周围又无其它建(构)筑物阻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风管应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风管内径0.2~0.3米,风管间距1~2米。风口通出墙外,并应在风口处装调节阀门,冬天应把风口堵严。
(二)机械通风: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或室外冬季气温很低的地区。通风管埋设在隔热地板下,隔热地板传热系数不大于0.3仟卡/平方米·时·℃,隔热层上下均应作防潮层。风管间距1~2米,风管内径0.25~0.3米,风管内空气流速1~2米/秒。在严寒地区冬季应将空气加热后送入管内往复循环,以防地上土壤冻鼓。
(三)油管加热: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小,室外冬季气温较低的地区。油管采用∮32~38蛇形无缝钢管,上绑散热钢筋网,一并捣在隔热地坪下的素混凝土垫层内。利用氨压缩机排气管热量将热油打入地下油管,往复循环加热,以防地下土壤冻鼓。
在浇捣混凝土垫层之前,要严格检查管路是否畅通,要求绝对不漏,并做好油管外表面防锈处理。
(四)架空地坪:适用于库房面积较大,库址地势较低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
(五)除能进人的架空地坪外,应尽可能在冷库中部地坪的隔热层下面埋设测温装置,随时检查防冻措施的效果。
第七十二条 通风:
(一)机房通风换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当机房自然通风条件不良,如一面紧靠冷库,另一面为外墙时,则应考虑事故通风,按每小时七次换气量计算。
(二)高温库每间容量大于200吨时,库内通风按每昼夜二次换气量计算。
(三)送风及排风管通过库房、川堂或其他房间时,如管壁温度低于管内或管外空气露点温度,则应包隔热层处理,以防凝水结冰。
第七十三条 空气幕:
为防止库内外冷热空气对流,在冷库门上,特别是当冷库门直接开向常温川堂时,必须装设空气幕。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本技术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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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铁道部、邮
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开展,各地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了基金的专款专用,促进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但是,各地制定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记帐方式、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不尽一致,也不规范,给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另外,当前各地正在进行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也需要尽快制定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本刊略)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含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记帐及基层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汇总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整数。

第二章 社会保险会计组织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

第三章 会 计 科 目
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形式和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再分类;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
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三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第九条 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应征得劳动部的同意。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但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
算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条 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运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千位数为0,表示社会保险机构;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十位数与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从“00”至“49”,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
计科目的编号从“50”至“99”。
二、在运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1 库存现金 |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2 银行存款 |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 |0303 基金财政专户|
| 收入 | 金支出 | 存款 |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0210 提取管理费 | |
|0111 财政补贴 | | |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 |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 |
|0119 积累金收入 |0219 划转积累金 | |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 |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 |
|0130 基金结存 | | |
|0140 周转金 | | |
|0141 基金暂存款 |0241 基金暂付款 | |
----------------------------------------------------------------------------------------------

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50 固定基金 | |0351 固定资产 |
|0151 管理费收入 |0251 管理费支出 |0352 现金 |
|0152 利息收入 | |0353 库存材料 |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 |0354 管理费存款 |
|0154 其他收入 |0254 其他支出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0356 有价证券 |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 |
|0170 管理费结余 | | |
|0171 服务费收入 |0271 服务费支出 | |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 |
|0180 暂存款 |0280 暂付款 | |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全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集体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补充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储蓄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医疗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简称生育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工伤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各种款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结余基金的投资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1 财政补贴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收到补贴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异地转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9 积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积累金收入本年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入的调剂性基金。拨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30 基金结存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含积累金)。年终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本科目平时无付方发生额。
年终结帐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基金其他收入”、“异地转移收入”、“积累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诸科目(相应明细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提取管理费”、“基金其他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划转积累金”、“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诸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
本科目按“养老保险基金结存”、“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医疗保险基金结存”、“生育保险基金结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积累金结存”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40 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周转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结余数。
本科目按周转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41 基金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基金收支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发生款项的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并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户。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无余额。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和养老待遇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补充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储蓄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医疗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简称生育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工伤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0 提取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提取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和支付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及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支出。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转往异地时,转给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转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异地转移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19 划转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划转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划转积累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拨给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41 基金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拨过程中发生的暂付款项。发生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平时要及时清理回收,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余额。
03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303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在财政专户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时记收方;付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50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0151 管理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52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拨给的补贴款项。收到补贴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管理服务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4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取得的管理服务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处理废旧物资等零星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给的管理费。收到拨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级补助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管理费。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下级上解管理费累计数。
0170 管理费结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当年收支结余数。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记付方。
年终转结帐时,将“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管理费”、“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管理费”、“下级上解管理费”诸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管理费”、“上解上级管理费”诸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
本科目的付方,收支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再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0171 服务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服务费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服务费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费滚存结余。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结转的各种专用基金。社会保险机构专用基金收入二级科目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二级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滚存结余。
018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临时发生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数额。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51 管理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分别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54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业务支出以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材料盘亏和经批准注销的呆帐损失等。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反映当期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付方余额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上缴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1 服务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实际支出数。发生服务费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费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数。发生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下设“事业发展基金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二级科目。
0280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属于管理服务费范围的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发生时记付方;结转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付款数。年终原则上无余额。本科目要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5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增加时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科目。
0352 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0353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领用后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材料物资的库存总额。
0354 管理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财政专户中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时记收方;转回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56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用管理服务费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证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第四章 记 帐 方 法
第十四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的基本条件,是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用途和去向。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五章 会 计 凭 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最初记载经济活动的记录,是证明会计事项的基础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以下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社会保险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
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一、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顺序第 号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 | 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金 额 |
| 摘要 |----------------------------------|------------------------------|------------------------|
| | 收 方 | | 付 方 | | 收 方 | | 付 方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帐 复核 制单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证分为资金来源类及资金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中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有收有付,收付双方对应平衡;两个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同收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三)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五)记帐凭证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 计 帐 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之用。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
二、明细帐。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
以下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1.各种收入明细帐。
2.各种支出明细帐。
3.上缴下拨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5.固定资产明细帐。
6.其他明细帐。
三、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
以上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日记帐。
四、辅助帐。是对主要帐簿中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备查帐簿。主要有:
1.银行定期存款单登记簿。
2.有价证券登记簿。
3.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4.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5.各类台帐。
以上3、4、5辅助帐,由具体经办人员登记,会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定期核对,以保证数字的准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三)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另建新帐,不得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证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或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页)空白,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关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证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融记错,如果记帐凭证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证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证,冲销原帐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离帐凭证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证更正;如果记帐凭证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
3.帐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月结帐。所有会计帐簿的月末、季末、年末的结帐和划线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是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单位领导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机构财务计划的数字基础。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应当层层汇总编制。基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编制好会计报表后,要编写会计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随数字报表一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报表编制完,须经严格审查后,再按规定顺序号加封面装订成册。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和制表人必须签章。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月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二、季报。是反映和分析季度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和分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劳险会01—08号表于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劳动部;劳险会01—10号表于年度终了次年二月底报劳动部。

第八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派人协助监交。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二、办理会计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三、年度内的会计交接,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框、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定位
  (一)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充分发挥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特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对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强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着力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喀什市和伊宁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促进我国向西开放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为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到2020年,大幅度提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竞争力,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滚动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采取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系统推进、滚动开发的模式,加快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并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
  (二)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充分借鉴国内各经济特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地域特点和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发展模式,推动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功能,协调发展。以经济开发区为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喀什市、伊宁市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吸引技术、产业、资金、人才集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和城市协调发展,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内引外联,共同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加强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高起点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鼓励东部省市开发区对口支援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五)市场导向,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四、区域范围
  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含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平方公里)、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
  以上区域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四至范围在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后,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产业布局
  做好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及周边国家的资源优势,积极利用中央支持和全国对口支援的特殊政策和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进技术进步,构建适合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喀什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建材、冶金、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旅游、文化、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其中,喀什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金融贸易区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伊尔克什坦口岸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其中,伊宁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霍尔果斯口岸重点建设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区及配套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基地。
  六、扶持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三)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七)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十)适时开放伊宁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支持和鼓励中外航空企业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在伊宁机场航空口岸设立后适时开通相关国际航线。在霍尔果斯口岸和喀什机场口岸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适时研究批准其办理口岸签证业务。
  七、组织领导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作,有关对口支援省市参与领导小组工作。为加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会同有关对口支援省市,编制好《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和喀什地区、伊犁州的责任,确保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任务顺利有序推进。有关对口支援省市要把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制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
  (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和建设,协调落实有关重大发展政策。商务部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