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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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4月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项目(下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申请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项目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包括:
(一)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发展和维护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技术应用的研究;
(三)广播电影电视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新系统、新制式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需要的软科学项目的研究;
(五)制定标准必须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部科技司报送下一年度《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立项申请表》(格式附后)和调研报告、检索报告、技术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各一式六份。
(二)经科技司领导批准,可以临时受理的科技项目,其申报材料与第(一)项相同。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审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由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同时申报的项目,由科反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人(含)。
第八条 科技司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根据对项目的需要与可能和实际经费额度,同部计财司对每一个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由科技司编制具体科技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由科技司商计财司并经主管部领导审查后行文下达。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 由部提供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 由其它单位提供科研经费或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而列入部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承担单位必须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与科技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格式附后),分别保存于科技司(甲方)两份、承担单位(乙方)一份、计财司一份。
第十二条 计财司收到科技司送存的技术开发合同和申请经费通知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向承担单位拨款。经费拨款依据《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的单位,应将该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列入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分别报部科技司和计财司。
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计划时确定)的承担单位还必须于每年六月底提出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一旦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因故需修改合同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科技司提出报告,经审查并正式答复后,方可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拨经费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按计划完成合同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单位,将停止安排新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鉴定办理》办。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有该项成果的使用权,甲方可在本系统内免费推广使用。
(二)技术转让第三方时需经甲乙双方商定。
(三)专利是否申请,由合同确定;若申请,专利申请权可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本系统内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享有该项目非专利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免费推广应用范围,须由协议确定。
(二)技术是否转让第三方,由协议确定。
(三)专利申请权归乙方,甲方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的程度和范围,由协议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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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蒸汽机车、车辆的车轴与机车主曲拐销的压装部位不解体时的超声波探伤(以下简称超探)。其他机车车轴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机车、车辆厂修时,所有车轴均应在不退轮的情况下进行超探。
3.各单位要根据探伤业务范围配好定员,此项业务由主管科室领导。
4.超探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并要保证超探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动。
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由人事、教育、技术(工艺)、检查科和超探技术人员各一人组成。
考试内容由各单位自定。
二、仪器的要求
5.采用A型扫描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型号不限。
6.仪器的水平扫描线性误差应不超过2%,垂直线性误差应不超过8%;动态范围应不低于20dB,并有良好的分辨率。
7.探头采用工作频率为1.25~5MC的Φ14~Φ20的直探头,1°~10°的小角度探头以及30°~50°的斜探头。
8.电源电压要求稳定。波动过大时应加稳压器或采用其他措施。
三、起始灵敏度的确定
9.采用实物模拟对比标准试块确定起始灵敏度。其材质应符合TB451—63规定,并经超探无内部缺陷的车轴按下图制作(图略)。
锯口位置:离压装部内缘5~15mm;人工锯口宽0.5mm。
深度:分别为0.5;1;1.5;2mm各一处。
10.各种轮轴超探时,其灵敏度应按0.5;1;1.5;2mm等人工裂纹锯口深度反射波幅高度为满幅度的80%为标准,超过时应退检。
蒸汽机车轮轴检修质量,应按厂、段修规程规定“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执行。
为加强轮轴检测,开展超声波探伤技术,统一厂段标准,提高轮轴检修质量,经研究确定厂、段修超声波探伤起始灵敏度为:
主曲拐肖为0.5毫米,导轴为0.5毫米,动轴为1.5毫米,从煤轴内侧为1.0毫米、外侧为0.5毫米。
但由于目前受超声波探伤仪及超探技术水平等的客观条件限制,在各厂、段开始试行时,可暂按以下规定掌握:(一九八○年十月一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厂修机车不超过:主曲拐肖1.0毫米;导轴1.0毫米;动轴2.0毫米;从轴内侧1.5毫米、外侧1.0毫米;煤轴内侧1.0毫米、外侧0.5毫米者,可不退轴或不返厂,做成探伤记录,继续使用。超过上述范围应退轴或返厂。
四、标记和记录
11.超探合格后的车轴,须在其端部刻打超探钢印。其式样如下图(略)。钢印直径为12mm,内刻工厂代号和超探人员代号。
加刻钢印后,须将前次厂或段的超探钢印予以消除。
12.经超探好的车轴,无论发现问题与否,均应按附表详填记录,不少于两年(附表略)。



1980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
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
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
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该规章一些内容不符合《行政 |
| |治区良种家 |13日政府令 |处罚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
| 1 |畜家禽管理 |第2号 |而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制定 |
| |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 |
| | | |例》,因此,该规章没有必要予 |
| | | |以保留。 |
|---|------|-------|----------------|
| |《内蒙古自 |1989年4月|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消防管 |5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2 |理暂行规 |第8号 |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1|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关于违 |月12日政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3 |反土地管理 |府令第16 | |
| |法规行政处 |号 | |
| |罚暂行规 | |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违反计 |月5日政府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
| 4 |划生育法规 |令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罚款办法》 | |作了修改,并对罚款加以细化。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文化市 |月18日政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
| 5 |场管理暂行 |府令第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 |
| |办法》 |号 |条例》。 |
-------------------------------------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6月|客观情况已有变化,无存在必 |
| |治区全民所 |1日政府令 |要。 |
| 6 |有制企业临 |第29号 | |
| |时工管理暂 | | |
| |行规定实施 | | |
| |细则》 |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7月|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统计法 |31日政府令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7 |规检查监督 |第32号 |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9月|1997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违反城 |10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
| 8 |乡集市贸易 |第52号 |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 |
| |食品卫生管 | |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 |理条例罚款 | |条例》。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11|该规章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农业机 |月27日政 |政处罚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9 |械管理办 |府令第65 |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 |
| |法》 |号 |械管理条例》,因此,该规章没 |
| | | |有必要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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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