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4:02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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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分
局、中国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外经
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规定,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
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经确认后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以下简称“税款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税款保付保函及索赔函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下列机构可根据企业资信,经自行评估,向海关出具保函:
(1)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3)深圳市分行;
(4)珠海、汕头、苏州、无锡、宁波、厦门、沈阳市分行。
第四条 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金额包括税款及利息两部分。其中税款指海关核定的企业应缴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额。利息和利率适用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担保期限至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
第六条 担保期限内,企业加工合同增额或展期的,应向原出具保函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相应的保函增额或展期手续后,方可向海关、中国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保证金金额。
第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非金融机构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
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点。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可以拒绝受理。
第八条 中国银行台帐业务点收到本行保函业务授权分行开立的银行台帐保证金保付保函后,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企业凭上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和保付保函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手续。
第九条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额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
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第十条 海关与中国银行间建立的现行台帐联系制度不变。海关与中国银行按照《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银发〔1999〕89号)及有关配套办法的各项规定处理银行保证金台帐事宜。
第十一条 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制定并颁布。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二、索赔函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致:________海关 日期:
编号:
应________(申请人)的要求,根据________海关
______号《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我行兹开立你方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申请
人应缴纳的台帐保证金________及利息________(计息
日为自申请人进口报关日至《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上核定的核销
日,利率适用海关有关规定)。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___
_____(海关核定的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失效。本保函的担保金
额将随申请人在海关核定的核销期内出口或已向海关支付税款金额而自动
递减。
我行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海关核定的有效期内出口或海关支付税
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函和《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有“台帐
保证金转税专用”字样)或《海关征税缴款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
书》后,向你方支付上述税款及利息。任何索赔,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前
送达我行。
担保人: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附件二:索赔函

致: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________公司在你行办理的________号(加
工贸易手册号)加工贸易业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应按规定
补缴税款。我关现凭贵行第________号保函,请你行支付税
款________元,缓税利息________元,
(利息计算方法为:________),金额合计
________元。
请贵行将上述金额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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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管理,我部决定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现就标志的说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标志释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由椭圆型的长城和经过艺术化的CDPC字母图案组成。长城是中国的标志,长城建筑本身具有防御、抵抗的能力,以长城作为标志设计的主导思路进行创作,意在体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的内涵。CDPC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China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的英文缩写字母,下方圆弧形的长城图案将其紧紧包围,再现了“预防”与“控制”的职能。在色彩上将表示疾病的“D”字母设计为突出的红色,寓意危险与警告,而其它图案与字母均为兰色,体现出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保护下的安全与宁静。
二、 标志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志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的物品、设备上。
三、 标志使用范围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标识及其相关物品、设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将有此标志的指示性路标置于其所在路口。
四、 标志使用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的图案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中增删任何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使用此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
卫生部归口负责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绘制说明、效果图
标准图.jpg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1984615787.jpg
标准图1.jpg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1984635241.jpg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年九月六日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 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 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帐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 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表。

第十一条 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第十二条 人工半自动收费的付款方式在以现金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预付卡(储值卡和记帐卡)、一卡通和一卡多用的付款方式,以减少现金收费比例,为用户提供方便。预付卡或电子标签卡(电子不停车收费用)的发行和使用应具备通用性。

第十三条 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中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所采用的专用短程通信频率推荐5.8GHz。电子标签宜采用可读写的“单片式”(可读写智能电子标签)或“两片式”(带IC卡接口的电子标签)。“两片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兼容。

第十四条 当新建收费站预留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时,匝道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4条。主线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6条。

第十五条 低速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设计速度为:主线收费站60km/h;匝道收费站40km/h。高速自由流电子不停车设施的设计速度一般应大于160km/h(无收费车道)。

第十六条 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一般条件下宜选择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磁性券或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二维条形码券。

第三章 联网收费的软、硬件平台及功能

第十七条 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结构一般由收费结算中心和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的收费系统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应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以及经济性与可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各层局域网应采用高速网络技术。

第十九条 各联网收费系统应对本网计算机IP地址作出规划,以避免发生IP地址冲突。IP地址使用10.0.0.0~10.255.255.255。

第二十条 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收费结算中心和路段收费中心局域网的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使用公共传输线路的网络出口应设置防火墙;收费数据的传输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并对信息中敏感的数据单元采取特殊的加密措施。建立健全系统和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安全观念、法制观念教育。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治病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收费结算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定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费率表、时间同步、系统设置参数等);接收收费站、收费中心上传的所有原始收费数据并对通行费进行拆分和复核,与指定银行进行帐目信息交换和通行费结算、帐务分割;接收收费中心上传的收费统计等数据;联网收费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设置与管理;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数据存储、备份和安全保护。可扩展的主要功能有:预付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客户服务和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各路段收费中心的基本功能是:接收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准确可靠地收集管辖区内每一收费站上传的原始收费数据与资料;处理收集到的数据与资料,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并上传所有数据和文件给收费结算中心;通行券、票证的管理;联网收费系统中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等;数据、资料的存储与备份和安全保护;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站的基本功能是:轮询所有收费车道,实时采集收费车道每一条原始数据;对收费车道的运行状况实施实时检测与监视,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向收费中心/收费结算中心传输收费业务数据(收入、交通、管理);接收收费中心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并下传给收费车道;收费员录入班次的收费额;值班员录入欠(罚)款和银行缴款数据;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车道的主要功能是:按车道操作流程正确工作,并将收费处理数据实时上传收费站计算机系统;接收收费站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对车道设备的管理与控制,具有设备状态自检功能;可降级使用,但不丢失数据;当通信中断时具有后备独立工作能力;为车辆通行提供控制信息;将各种违章报警信号实时传送到收费控制室。

第二十五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收费车道操作流程必须完全相同,对车型、车种的识别标准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联网收费系统采用的报表格式应符合交通部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的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特殊的收费处理操作,应通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进行观察和记录。收费广场和出口收费车道应设置摄像机。

第二十八条 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国家软件开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数据库格式、收费站服务器与车道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交换方式及格式,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收费结算中心和收费单位保存。

第三十条 为保证联网收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应同步建设专用通信系统。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应满足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要求。高速公路收费站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结算中心之间宜采用数据直传模式。当以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网络作为数据传输主要通道时,公用通信网络可作为备份通道。

第四章 联网收费的结算模式

第三十一条 联网收费的结算,宜采用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收费数据,并按照各收费单位共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统一拆分与清算。当采用收费中心(或收费站)进行拆分时,应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校核。

第三十二条 联网收费系统的结算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各地可根据不同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因地制宜予以选择:

(1)统收统分结算模式。即通行费统一收缴,定期按各收费单位投资、建设里程、交通量、养护费用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2)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各路段实际费率进行通行费计算并进行拆分。通行费的计算和拆分应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径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选择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型式时,应避免路径的二义性。路径识别的方法主要有:最短路径法、抽样调查法和路径标识法。各地可根据所选用的结算模式选择适宜的路径识别方法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联网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暂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收费高速公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