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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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省电视宣传教育效果,有效抵制台湾电视污染,美化城乡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整齐美观的城乡风貌,保证建筑物和居民人身安全,提高电视收看效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其管辖监督权属省广播电视部门。全省各级公安、城建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我省范围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安装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列入建筑设计规范,其投资与建筑物的供水、供电设施一并计入总造价。今后新建五层楼(含)以上的单位住宅,凡未将此列入计划的,各级城建部门一律不批。对已建的旧住房和人口居住稠密,接收中央、省、市台电视信号场强达不到标准(米波场
强57分贝,分米波场强67分贝)的旧住房和单位建筑物,也应尽快创造条件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五条 由于新建筑物而影响其它原有建筑物和已安装共用天线系统的使用,造成不能正常收看电视的新建单位应负责解决受其影响的原有建筑物恢复正常收看电视所需的一切附加设施和经费。
第六条 全省从事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场所及与其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流动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拥有一定数量的电视接收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其中无线电工程师应有1~2人以上。
3、具有较完备的安装调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各类技术装备和测试仪器。
4、能确保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达到额定指标,并能负责保修和培训维修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广播电影电视部部标颁布之前,按省广播电视厅规定的暂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第九条 新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竣工后,一律由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标准返工。逾期不办或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返工
达到标准所需的一切费用。对于多次返工又不服从管理者,可收回“设计、安装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凡在本规定颁布前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补办验收手续。若验收不合格须重新安装,重装的施工和一切费用一般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但由于施工质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内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广播电视部门可向使用单位提供返工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全省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经常检查了解已投入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工作情况。对某些性能和指标下降低于技术标准的共用天线,应及时提醒使用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全省各单位、宾馆、旅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必须保证能完整地收看中央台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弱或滤掉中央台和省台的电视信号。违者,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应严肃指出,并令其立即纠正。
第十三条 全省城乡居民和单位未经批准,均不得安装接收大陆以外电视台的电视天线,违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和验收,由全省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酌情核收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报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后实行。
第十六条 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制订、颁发。
第十七条 对于外省来我省设计、施工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单位,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广播电视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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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野外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发〔2006〕58号),现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遵循“抓建设、促事业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见附件),有序推进野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野外基地的重要性

  加强野外科技工作是提升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需要。建设野外基地,持续开展野外地学数据、现象的观测、监测,试验新技术,不断提升对地球的科学认识,是保障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野外基地是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人才培养的需要。野外基地是科研基础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年科技人才锻炼成长的摇篮。同时,野外科研和野外基地建设对全球变化、资源生态环境和地球系统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强野外基地建设

  地质矿产、土地领域现有野外基地众多,以野外观测台、站、点、网、示范区等形式运行。有关科研、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野外基地的建设,充实观测、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加强观测台站基础实施和保障条件建设;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室内研究和野外观测的有机衔接;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获取积累地学科学数据;通过联合研究、考察、实习和培训等方式,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给与指导和支持,加强野外科研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有关科研、事业、企业等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地、科研、人才培养的统筹,要将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护与管理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有关科研专项、人才培养专项将优先资助野外基地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野外科技创新人才。

  三、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新机制

  要以野外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几个创新能力强的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与野外基地相关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攻关合作机制,解决本地区重大科技问题。国土资源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要根据学科优势和野外研究基础,加强与地方科技力量、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联合,共同开展野外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加强野外基地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符合《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有关单位均可申报。

  2011年度申报,各省(区、市)推荐的野外基地不超过5个。请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一式40份(同时报电子版)、图片和视频一式2份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马 梅 何凯涛

  电 话:010-66558426 6655842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 编:100812

  附件: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28389588316258.doc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机制,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是指,在土地、地质、矿产、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能够长期独立开展对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的监测和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科研与教学实习等活动的野外场所。海洋、测绘领域的野外基地管理由海洋、测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土地类包括土地调查监测、土地评价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等方面。
(二)地质类包括基础地质(地层学、地史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古生物学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方面。
(三)矿产类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
(四)勘查技术类包括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遥感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
(五)资源综合利用类包括金属矿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 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土资源科研基础平台。野外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科学需求,积极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二)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
(三)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
(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
(五)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六)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七)为野外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培训的场所。
第四条 野外基地是长期野外工作积累和形成的成果,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地质特色和优势资源,在野外观测台、站、点、网及示范区等基础上有序推进,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二)以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为依托,以加强野外科技工作为重点,引导科技人才重视野外实践和研究,部省共建,规范管理;
(三)以国土资源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加强野外观测仪器、设施的建设,注重野外地学现象和遗迹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开放服务。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野外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开展野外基地布局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组织制定野外基地规划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
(三)负责野外基地审查与命名;
(四)指导野外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野外基地评审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设立野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野外基地申报审查及评估制度;
(二)负责组织野外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基地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四)为野外基地建设提供咨询。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建设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野外基地的统一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野外基地建设及野外科研设施保护;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野外基地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科学数据的采集、研究,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
(三)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建设;
(五)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工作。野外基地由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拟申报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共同组成野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相关事项。
申报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充分发挥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野外基地的管理主体,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协调工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主要开展科学观测研究,提出创新成果、培养科技人才;企业主要负责基础条件保障,推广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按《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和野外基地的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野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考察,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达到标准的提出野外基地命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予以命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2.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
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提纲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建设及命名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有关单位、机构在建设野外基地时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国土资源部命名野外基地的依据。
一、任务和目的
通过建立野外基地,加强对国土资源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科学观测和综合研究从而达到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的目的。
二、申报条件
野外基地应符合基础条件、科研和人才条件,并同时满足针对所属类型的分类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对野外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够满足其长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2.野外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后勤基础,具备稳定的电力、信息传输等条件和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科研和人才条件
1.申报单位在基地开展研究的方向应符合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需要,且为本单位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
2.应具有野外观测、室内研究的基本科学仪器和设备条件。
3.申报单位应以相关高水平的科研院所、高校为科研支撑,并以攻关研究和解决野外基地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4.应针对野外基地的学科特点,吸纳一批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普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建立一支野外实践能力强、以45岁中青年野外科技人员为主的科技创新队伍。
(三)分类条件
土地类
1.选区具有区域代表性,能够反应典型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情况。
2.已开展多项科学观测、研究,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有开展观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土地面积能够满足经常性野外观测、采样、试验等科研活动的需要。
地质类
1.选区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地学意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2.已开展多项科学研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备长期持续开展观测、实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地质现象保存较系统、完整,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并得到有效保护。
5.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矿产类
1.选区位于重要成矿(藏)区带,具有地理区位优势,矿产资源丰富且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2.已开展科学研究,掌握基本地质背景和矿产资源情况。
3.对其发现史、勘查史、开发史等进行系统的总结,并能提出重要科学问题。
4.具有典型的矿床分带、地质剖面和找矿标志等标志性地质露头、地质现象,控矿要素类型及内容较系统、完整,并得到有效保护。
5.具备进行现场观察与研究的外部条件。
6.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勘查技术类
1.研究内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符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对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示范的需要,具有长期开展试验示范的意义和科学价值。
3.仪器设备和场地能满足进行野外试验示范的要求,并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资源综合利用类
1.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设施场地能满足进行试验示范的要求。
4.在复杂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废热得到合理处置,环境保护成效显著。
6.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附则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申报书(格式)



野外基地名称:




申报类型: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十二月




编写说明

1.申报书由申报野外基地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写。
2.文本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晰,规格统一为A4纸,正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标题用小四号黑体,1.5倍行距,正文总字数不超过8000字。
3.申报单位意见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申报书第二至第八部分均可加页。
5.随同申报书,可以补充提供反映自身特点的材料。






















一、野外基地申请基本信息表
基地名称
拟申报基地类型
联 系 人 Email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已获相关
称号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院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等院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野外基地评审专家意见:











(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二、野外基地的基本概况
三、野外基地的科学典型性或代表性
四、典型野外现象现状和保护措施
五、野外基地的研究概况
(包括研究历史、科研成果概况、存在的重要科学问题等。)
六、野外基地的基础条件概况
七、支撑野外基地的科研队伍和科技人员概况
八、未来五年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概况
(包括科学观测研究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和基地的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概况。)

附件及要求
1.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内容翔实,图文并茂。
2.录像:反映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主要类型特征、工作和生活设施、仪器设备、观测试验场地等状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综合考察报告提纲

一、野外基地基本概况
1.1 地理位置及范围
1.2 自然条件
1.3 区域地质与构造
1.4 经济社会状况
二、野外基地研究状况
2.1 野外基地的科学典型性或代表性
2.2 野外基地的研究历史和科研成果
2.3 该研究方向的国际、国内最新进展
2.4 野外基地目前存在的重要科学问题
2.5 野外基地的进一步观测研究工作
三、野外基地的基础条件
3.1 典型的野外现象现状和保护措施
3.2 场地及基础设施
3.3 主要仪器
3.4 基地发展的建设规划
3.5 制度建设
四、支撑野外基地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情况
4.1 科技队伍整体情况
4.2 人才培养情况
4.3 拟开展的人才培养计划
五、综合考察结论
5.1总体评价
5.2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