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40:53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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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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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八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0日法研字第115号函收悉。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意见,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