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跨辖区会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58:23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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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跨辖区会议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跨辖区会议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工作作风、减少会议,特别是控制无实质内容的“片”会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这一精神,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跨辖区会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为贯彻上级行会议精神、研究本行工作,只能在本辖区范围内召开会议。凡属一般联谊性质的、无实质内容的、轮流作东的“片”会一律禁止召开。为贯彻落实总行经营战略,确需召开跨行政辖区的会议,必须事先正式行文报上级行审批(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未经总
行批准,各一级分行一律不得召开跨辖区的协作会、网络会、研讨会、交流会等会议。
二、总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召开由所属行参加的会议,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均应严格按《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各级行召开会议要讲求实效,尽量开短会。会议食宿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议标准,不准借开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购买礼品及组织高消费活动。



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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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当前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特许经营当事人资质、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和实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办法》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提高依法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

针对特许经营发展速度快、涉及行业广、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遵循现代流通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管理和指导全社会的特许经营活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特许经营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对涉嫌商业欺诈,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行为的特许经营企业,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集聚发展后劲,增强扩张能力。

各地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及《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表)请于2005年3月底以前报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三、规范特许经营展会,防止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

当前,各类展会是特许经营推介活动的有效平台,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展会从事诈骗、圈钱等非法活动,各级商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特许经营展会的监督管理。展会组织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许经营参展商的资格严格把关,保证参展企业的合法性和推广活动的真实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特许经营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对发现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要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创造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

特许经营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特许经营了解不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特许经营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和规范特许经营重要意义的认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开展对特许经营的专题宣传,重点宣传特许经营基本知识、国外特许经营立法和发展情况、我国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对守法经营的特许企业给予表彰,对违规经营的特许企业及时曝光等。通过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创造发展特许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协会倡导诚信经商的理念,通过开展商业信用教育、培训及典型示范,强化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培训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对特许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引导特许企业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和道德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附件:商业特许经营情况调查表





               商务部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情况调查表



企业总数

(个)
加盟店

总数(个)
业种

(个)
业态

(个)
年销售额

(万元)











说明:

1.业种:指所涉及的行业,如零售业,餐饮业,美容美发、洗染等社区服务业,教育培训等其他服务业。

2.业态:零售业态指零售企业的经营形态,如: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

3.本表调查内容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董博  尹虹

电 话:(010)85226409  85226449

传 真:(010)6512895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2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6月发布了《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规定国家版权局对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审批时的凭证改为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样本见附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国家版权局对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审批凭证是对外支付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用汇的凭证之一,为了与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保持一致,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第三条第
二款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的第1点,由原来的“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的音像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改为“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现将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以上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略)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