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3:32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
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5〕2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办公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
  二、参加人员: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农委、质监局、商务局、物价局、卫生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会 。
  三、会议议题:座谈维权重点、难点、焦点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者遇到的疑难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四、会务工作:由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五、决定事项的落实:对会议确定的事项,会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负责督查。

二○○五年三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197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法司字(75)02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与公安部、外交部研究,认为南风吉没有退出中国籍,私自领得朝鲜的《海外公民证》是错误的,非法的。同意你院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的意见。
另外,今后遇到涉及国籍问题的案件,请先与省公安局、外事部门研究。如不能解决,可由你们三机关联衔上报。附告。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可否依法处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风吉投机倒把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南犯私自领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公民证》。因此,请示我院可否依法处理。
据查:南风吉之父南世华与其母金良淑,均生于吉林省延吉县小五道沟。1928年在当地结婚,一贯从事农业劳动。1935年夫妻二人携长子南峰迁居吉林省珲春县凌王庙务农。同年6月生南风吉,继后又生两个女儿。1944年南世华病故,1945年东北解放,1947年金良淑及其子女5人参加了当地土改,划为贫农成份,并分得土地5亩,全家成员均为中国籍公民。
南犯1946年至1950年在本县上小学;
1951年至1955年在珲春县中学读书;
1956年至1959年在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当徒工;
1960年在北京市大栅栏电机厂当工人,1961年11月因冒充侨民套购物资,进行投机倒把,被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缓刑2年。
1963年底来西宁,在其兄南峰私设的电机门市部工作。四清运动中有经济问题1800余元,免予处分,追回赃款(已追回800元,尚有1000元未追回)。
1968年至1972年6月,在西宁市城中区五金厂当工人期间,又勾结他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获利9700百余元。于1972年6月29日依法逮捕。1972年7月10日朝鲜驻我国大使馆给南犯家属寄来南风吉的朝鲜《海外公民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1953年8月17日《中央关于中国籍朝鲜民族与朝鲜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意见:
南风吉全家解放后参加了土改,分得了胜利果实,一直享有我国公民权利,南犯应为中国籍朝鲜族。他的侨民证,是私自领得的,且未退出中国国籍,不能按朝侨对待,应按其所犯罪行,依法处理。
但公安部、外交部(1973)第86号《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中规定:“如果是好人和劳动人民,在指出其错误并承认了错误后,仍愿改入朝鲜籍的,可通融办理,受理其退出中国籍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发给退籍证件,然后才能改按朝侨登记管理,对其中犯有极大罪恶的人,可将材料报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后再处理”。我院不便直接请示公安部、外交部,故特予上报。
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