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2:08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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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医疗卫生行业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默默奉献,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但是近年来,一些医药生产、经销商纷纷涌入医院,以“开单费”、“临床促销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腐蚀了部
分医务人员,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更直接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进一步开展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整顿和建设工作,强化“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作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仪器、试剂经销商或有关科室提供的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等也属
禁止范围)。
二、医务人员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
三、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严禁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医疗单位的临床科室、药剂部门及有关人员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有关科室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
“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四、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购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临床科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私自购药或代销药品。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医疗单位接受临床观察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五、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针对临床促销问题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整顿工作,并加强监督制约。对整顿后仍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停止6-12个月的处方权,并记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执业医师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
之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完善工资奖金与医务人员工作实绩、医德医风挂钩的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对重点单位要组织抽查和暗访。对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主管部门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员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已评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正,限期内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一级医疗机构
或不分级别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多次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取消其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各类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一经查实,应责令所辖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与其签订新的供货合同,并予以公开通报。如其经销的产品已被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该药品从目录中清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卫生部纠风办将会同有关司局检查本通知的执行情况。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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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4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科研管理,促进商用密码技术进步,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用密码体制、协议、算法及其技术规范的科研活动适用本规定,学术和理论研究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以及科研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密码科研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具有较高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的商用密码算法。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七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6年。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八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更换《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隶属关系、资本结构或者商用密码科研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局。不适宜继续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撤销其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九条 商用密码科研项目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下达或者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采用任务书的形式下达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设计要求、技术指标、进度要求、成果形式等。
  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据任务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研究完成下达的项目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验收。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编制方案及说明;
  (四)安全性分析报告。
  申请验收商用密码算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用密码算法源程序、程序说明和算法工程实现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决定。同意通过验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推广应用。
  未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不得投入应用。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项目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对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科研活动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
  商用密码技术资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商用密码技术的泄露。
  第十八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或者境外人员参与商用密码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商用密码科研项目评审、管理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研究内容、技术方案和科研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原判刑罚并未停止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不指脱逃后重新犯罪)重新判刑,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问题,目前有关法律无明确规定。我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后罪犯罪那天起算;另一种认为,应从新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犯罪之日不容易确定。经院领导批准,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解答。
198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