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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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195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报告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审字第176号报告请示关于县公安队员取消婚约是否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之规定办理的问题,经与有关机关联系,根据1951年12月10日经中央和军委批准“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第五条“……原有的正规公安武装及省、市、专、县各级的地方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一管辖。……”因此,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请求指示处理取消婚约意见的报告 察审字第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对于县公安部队队员取消婚约有两个问题,请求指示处理办法,以便遵办。
一、对于县公安队队员,请求取消婚约,是否与现役革命军人一样,须得公安队员同意,始能取消。
二、公安队员的未婚妻,请求取消婚约,因公安队员不同意,经判决不准取消后,男方坚决要结婚,女方坚决拒绝,经法院与妇联调解无效,而女方因不能取消婚约而意图自杀,对这种案件,究应如何处理,希指示遵办。
195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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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制定特权法的必要性

王海宏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 ,物权的分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之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一了全法与物权洪都拉斯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只须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所?上才能明确物权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一个的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当然我们谰个亿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
  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限制,他特权亦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特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非依法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即使是全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按份共有情形下,各共有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认为各共有人对其分额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必然形成各共有人发享有怕有权的状态,则将在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且整个共有财产也必然成为 无主财产,因此与一物一权主义是相违背的。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所有权。这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哪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尤其是对于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能是房屋一部分,不能与主物分离。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移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1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项专用。该项资金在财政设立专项账户,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担保资金要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的适当注入;

(二)对建立初期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资助、扶持;

(三)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适当补偿;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监管机构的网络建设经费。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国家、省、市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

(一)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由担保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及与合作银行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按细则进行考评。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参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其拨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担保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有效安排和使用担保资金。

第七条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按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骗取、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除由市财政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监察、司法部门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