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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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
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的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于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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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2月13日以粤环〔201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保障专家及时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环境应急专家库和专家组中的专家。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根据环境应急的需要与上级的指令,组织调派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工作;

  (三)协助专家组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四)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海洋和船舶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具有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省环境保护厅推荐专业领域专家后备人选。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从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超过100人,专家组专家不超过20人。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增减。

  第七条 聘任程序

  经确定后的专家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并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工作,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专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专家应保证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应急处理工作或相关会议。

  第九条 专家组在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下主要以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受派请参与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决策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省专家管理工作,推荐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研讨和交流等;

  (三)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环境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四)受应急办的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省环境保护厅有权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泄漏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专家保密责任具有终身延续性,即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仍必须执行上述保密规定,对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项,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违者由仍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接到省环境保护厅或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的有关单位执行任务的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接到通知或确认不能及时达到时即刻说明。派出专家的单位应为专家参与环境应急提供工作便利,并将参与应急工作纳入岗位考核和绩效。

  第十三条 聘请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或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应急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第十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聘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和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疫情控制应急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或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市里成立“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分管副书记、市人大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园艺局、市环保局、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漯河军分区、武警漯河支队、漯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经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疫区的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派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二级疫情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一级疫情报国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省疫苗供应中心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抗原及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市级储备不少于3吨,县级不少于1.5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 管理方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管理,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高致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附件3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零报告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90分钟之内以快报形式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进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3)对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禽类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
对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次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二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禽粪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禽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6

  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病禽及同群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禽及同群禽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呈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的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擦干。
  (2)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附件7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用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8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 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它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用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不予补贴等。
  六、登记:户主或场名、地址、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