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闸门开度计等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44:47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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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闸门开度计等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280号



关于发布闸门开度计等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闸门开度计》等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和名称是:

  1、 JJG(交通) 026-2004 水运工程 闸门开度计

  2、 JJG(交通) 027-2004 水运工程 非金属声波检测仪

  3、 JJG(交通) 028-2004 水运工程 桩基静载仪

  4、 JJG(交通) 029-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5、 JJG(交通) 030-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流速仪

  6、 JJG(交通) 031-2004 水运工程 旋桨式流速仪

  7、 JJG(交通) 032-2004 水运工程 回声测深仪

  8、 JJG(交通) 033-2004 水运工程 地下水位计

  9、 JJG(交通) 034-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水位计

  10、 JJG(交通) 035-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钢筋计

  11、 JJG(交通) 036-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索测力计

  12、 JJG(交通) 037-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杆测力计

  13、 JJG(交通) 038-2004 水运工程 伺服式测斜仪

  14、 JJG(交通) 039-2004 水运工程 电位器式多点位移计

  15、 JJG(交通) 040-2004 水运工程 滑线电阻式位移计

  16、 JJG(交通) 041-2004 水运工程 差动电阻式应力计

  17、 JJG(交通) 042-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角度检测仪

  18、 JJG(交通) 043-2004 港口机械 负荷传感器二次仪表

  19、 JJG(交通) 044-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起重力矩限制器

  20、 JJG(交通) 045-2004 港口机械 输送带速度检测仪

  21、 JJG(交通) 046-2004 不透光烟度计

  22、 JJG(交通) 047-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

  以上发布的2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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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促进、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决定签订贸易协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贸易关系中,特别是在海关和过境的手续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商品的存仓和转船、进出口证件的发给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于他们已参加或将要参加地区性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而取得的权利、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项下贸易业务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对于一方组织的如下商业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参加博览会;
  缔约一方在另一方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
  专家代表团和经济界人士的互访等。
  上述活动的进行要符合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在执行上述条款时,为参加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所进口的产品享受暂免一切关税待遇。

  第六条 本协定之条款对缔约双方为保护其人民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动植物疾病而实行或采取的措施并无限制之意。

  第七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一方未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废除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

  第九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确认的修改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经一方提出,缔约双方可就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日期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拓彬              乌斯曼
     (签字)             (签字)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