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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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融资完成和以政府投资、融资为主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
  不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投资方共同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可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和质量保证的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与咨询结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工程结算书。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概(预)算的85%。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整理好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对资料齐全的项目,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计机关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贸、财政、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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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澳葡政府同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第二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第五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六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洁篪
谁是“对手”权利主要依靠者?
杨涛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是及时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律师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律师权利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实现公正的内在要求。
然而,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像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及其他的一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早有明文规定,之所以此次《规定》要再次强调,笔者认为恐怕与实践中没有很好贯彻有很大关系。同时,《规定》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及其他事项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笔者对这些详实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否得以很好贯彻执行还是有几分担心。
因为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是公诉机关,是律师的“对手”。法律监督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但公诉的职能又使检察机关有着追求诉讼胜利的内在冲动,法律监督与公诉的职能经常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与矛盾,特别是在追诉压力较大的情形下,要其还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保障作为“对手”的律师权利,恐怕有些勉为其难。当然,律师按《规定》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但这是一种系统监督、内部监督,其效果如何还是要打上一个问号。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俩个“对手”之间,有必要引进作为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当律师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听证,法院有权在双方参与下进行公开裁决,对于侵犯律师的行为有权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停止,并责令其执行有关规定。比如,对于检察机关无理不安排律师会见要求的行为,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公开听证,法院也有权责令检察机关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作为司法机关的行业自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的确是很及时也是很有必要的,它再一次提醒检察官们要铭记法律监督的职能和实现公正的天职,也必将使检察机关有内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但人类的诉讼历史和无数的诉讼实践告诉我们,要在诉讼中保障一方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将过多的希望寄托于诉讼的另一方,中立的第三者才是“对手”权利的主要依靠者、守护神。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