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3:55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关于对《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贵阳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游泳场所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罚款额度和幅度的具体应用,根据省人大? N岫允 ⑹姓嬲律瓒ǚ?钕薅畹墓娑ê捅景旆ǖ诙咛醯氖谌ǎ魅缦陆馐停海ㄒ唬┟挥形シㄋ玫模?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确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1997年7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13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
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
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
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
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
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
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
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
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
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五)、(六)、
(七)、(八)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设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并对潜在投标人提
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
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
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
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
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
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
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
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
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
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
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
基准地价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应价的递增最低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
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
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
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
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
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
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或者拍卖人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
偿收归国家所有。
招标人或者拍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
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
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
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租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市安全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本年的11月底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在各县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考核组可以查阅县区政府相关文件,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和抽查。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计分
  办法
  2.2008年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
  附件1:
  菏泽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办法
  序号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 核 方 法1
  组织领导(6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1分)
  查看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中无安全生产内容的,扣1分。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1分)
  查看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和年度、季度工作部署,没有纳入平安建设,没
  有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扣1分。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本县区安全生产问题。(2分)
  查看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记录),缺一次扣1分。有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每年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0.5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任的政府安委会,建立各部门配合联动、齐抓共管、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2分)
  查看政府安委会成立文件,没有成立的,扣2分。
2责任制落实(7分)
建立和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3分)
  查看政府领导分工或会议纪要(记录),没有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扣3分。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县区政府与所属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完善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位。(2分)
  抽查乡镇、部门和企业,查看有关文件和责任书,每发现一家未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扣1分。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坚持“一票否决”,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2分)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无考核办法的,扣1分;没有实行“一票否决”的,扣1分。
3 机构建设(4分)不断充实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2分)。
  查看机构编制文件,现有人员编制没有到位的,扣2分。所属乡(镇、办事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快乡镇执法监察中队建设。(2分)
  乡镇没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监察中队
  没有增加的,扣1分。
4 隐患治理(18分)
隐患排查治理(7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隐患治理”活动,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3分)
  查看文件制度,酌情扣1—3分。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对每一处重大隐患,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2分)
  抽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没有整改计划、措施、时限、资金、责任人的扣2分。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点,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明确的治理措施、严格的监控措施、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2分)
  查看排查记录,缺少一项扣1分。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3分)
  普查登记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3分)
  未按要求普查登记的扣1分,未建立监控制度的扣2分。
专项整治(4分)
  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4分)
  查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文件,无整治方案的扣2分,工作不完善、工作效果不明显
 的扣2分。
安全检查(4分)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4分)
  查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和检查记录,缺少一项扣1分。
5
  市场准入
  治理整顿(7分)安全许可(2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辖区内的高危企业按规定取得相关安全生产
  许可证。(2分)
  抽查高危企业发现一家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的扣2分。
“三同时”(3分)
  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核手续完备;(3分)
  未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扣2分,发现手续不完
  备的扣1分。
整顿关闭(2分)
  明确“打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牵头部门及职责;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非煤矿山、小化工、小作坊等。(2分)
  抽查应关闭企业,发现未关闭的扣2分。6
  安全投入(7分)
  安全专项资金(3分)
  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分)
  查看拨付记录,没有设立的扣3分。
安全监管经费装备等(2分)
  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所必需的
  经费和装备等。(2分)
  查看对安监部门财政拨付记录,不能满足的酌情扣1—2
  分。
安全科技(2分)
  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科研经费,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2分)
  查看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未安排或推广不力的酌情扣1—2分。
7
  宣传教育(10分)宣传工作(6分)培训教育(4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2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事迹和经验做法。(2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在相应的媒体上发表。(2分)。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强化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高危行业企业的员工培训覆盖面达到100%;(2分)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接受法定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2分)查看“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文件、资料、总结等,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1—2分。查阅相关资料,酌情扣2—3分。一项达不到扣1分。8
  应急救援
  (5分)建立职责明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形成上下关联、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2分)
  查看文件和演练记录,无预案的扣1分,有预案无演练
  记录的扣1分。所属乡(镇、办事处)、企业建立相配套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演练。(2分)
  抽查乡镇和企业至少各1家,每发现1家缺少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1

分)
  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了不
  能发挥作用的扣0.5分。9
  执法监察
  (11分)行政执法(3分)监督监察(8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3分)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分)监督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管理;(2分)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分)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2分)县区存有限制安全生产检查行为、行政执法中存有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执法任务,上述各项中存在一项扣1分。抽查1—2家企业,有一项未落实的扣2分。10
  安全事故(25分)事故控制指标(2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20分)未完成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扣10分,未完成亿元GDP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扣10分。事故报告(2分)事故报告及时准确,没有发生瞒报、迟报现象。(2分)存有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2分。事故调查处理(3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事故备案工作;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3分)
  没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的,扣2分,发现未备案的扣2分,
  事故处理不到位的扣3分。备注:工作中有创新、对全市有重大借鉴意义的酌情加1—2分。
  附件2:
  2008年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区
   县
  责任目标
  死亡人数(人)
  2007年
  2008年控
  制指标
  GDP(亿元)
  2007年
  2008年
  预计
  2008年亿元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
  亡人数控制指标牡丹区
  综合65
  工矿商贸65
  78910.055
  曹县
  综合2827
  交通2424
  工矿商贸43
  82960.28
  定陶
  综合3321
  交通3321
  工矿商贸
  42490.43
  成武
  综合2019
  交通2019
  工矿商贸
  52610.31
  单县
  综合3938
  交通3837
  工矿商贸11
  80950.4
  巨野
  综合3029
  交通3029
  工矿商贸
  65770.38
  郓城
  综合3635
  交通3232
  工矿商贸43
  84990.35
  鄄城
  综合1514
  交通1313
  工矿商贸21
  49570.25
  东明
  综合2221
  交通2221
  工矿商贸
  71840.25菏泽开发区
  综合22
  工矿商贸22
  2237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