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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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4年11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总统,
愿意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进亚洲和非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布拉柴维尔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1964年10月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刘少奇 阿方斯·马桑巴-代巴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4年11月23日批准,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总统于1964年11月21日批准。条约自1965年1月9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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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规计[2003]545号


  原国家计委和我部下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规范了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中仍然存在责任制不落实、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
  我部将按照《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水建管[2001]258号)精神和首批72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的落实办法,公布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人名单。同时,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状。各地也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安全鉴定成果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对第二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鉴定成果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长江委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分工承担核查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各单位核查工作完成后,将核查结论送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由其统一出具核查意见书。

  三、开展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决定对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指导巡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设计资料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由该站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和直属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对设计力量薄弱、设计质量较差的地区和项目进行指导帮助,对已完成审查批复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巡查意见报部有关司局、反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专家组的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对于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将暂停中央资金补助,限期整改;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直到取消其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及法律责任。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除险加固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它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执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验收报告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各汇总一次后报我部。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
  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计划执行、"三制"落实、配套资金、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度汛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我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下一步将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作为工作重点,加大稽察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会务日常政务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干部管理、人事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预决算;负责编制会计业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为中心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与单位、职工、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负责职工相关查询工作。

 (三)归集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运行与管理;负责公积金开户、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缓缴、补缴、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工作的审核;负责公积金归集现状的调研分析,扩大归集覆盖面,提高实缴率;负责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

 (四)信贷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审查、审批及贷中、贷后管理;负责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衔接、指导工作。

 (五)执法督查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执法检查,并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履行合同情况及缴交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工作;负责催交形成风险的逾期贷款和处置相关资产;负责草拟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

 (六)服务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负责服务大厅的综合协调、现场管理、业务咨询和便民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45人,工勤人员5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会计师1人(副局级),处长6人,副处长6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