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有关性侵害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出现,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强奸罪等关于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方面的需要。比如,立法上对同性性侵害行为等问题就存在着空白。同性恋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同性性侵害案件屡见报端,前不久爆料的“女导演性侵女星”事件、“上海名师涉性侵多名男生”事件和“北京保安‘强奸’同事”案等,一系列案件都在冲击着公众的固有观念。北京朝阳区法院2011年1月对“强奸”18岁男同事的保安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我国首例对同性之间性侵害作出的有罪判决,但以故意伤害罪来判决,也显示出法官对法律空白的无奈。另外,自1997年修订时将嫖宿幼女罪刑法从强奸罪中单独分立后,法律界对该罪有关罪名、量刑和内在逻辑等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随着近期发生在浙江丽水、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和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等地的涉嫌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案件的不断曝光和宣判,社会各界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有关如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法律界同仁面临的新问题。上述立法上的空白与不周延,使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制裁,受害人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无形中纵容此类犯罪,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率逐年升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就如何从立法上对性侵害犯罪的予以完善进行探讨,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保障公民性自主权的目的。
一、当前强奸罪的立法现状
(一)女性主体的缺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强奸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犯只能是男性。其理由大致如下:1、强奸犯罪属于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男性是性行为的主要攻击者,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男性的主犯。2、虽然法律规定强奸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认可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如利用、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女性。在刑法理论上,这些女性分别被称为间接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司法实践中,法律常常视为强奸共犯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
(二)男性性权利得不到保护
事实上,就性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主要规定有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据这些条文规定,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不能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男性是被明确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围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认女性强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认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强奸罪。
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由本案的审判结果可见,这则被称为全国首例“男男强奸”的判决并没有惩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三)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该罪名的存废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按照现《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强奸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可见,嫖宿幼女量刑比强奸幼女要轻得多。
二、完善强奸罪立法现状的建议
(一)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性观念的解放,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英国警方透露,英国两名年轻女性将一男子诱骗至酒店的房间内,趁其不备将该男子捆绑在椅子上,强行给其喂食了“伟哥”并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作为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立法应该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不仅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和观念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此不赘言。为此我国刑法应该参照国外一些国家修改强奸罪的成功做法,将“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以体现对男女的平等保护。
(二)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长期以来,受到男性比较强势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历来只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远远不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男性性权利等人身权的刑法保护需要。我们不可否认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也应该做到实事求是,符合现实的需要,面对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的“强奸”男性案件。关于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学者之间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将强奸男性作为专门的一款加以规定。
这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这有利于区别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设置不同的强奸罪构成条件。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强奸男性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减少这部分人的顾虑,我国可以通过增加对强奸男性被害人入罪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限制男性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或者其他方面的条件,适当提高入罪门槛,以便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另一方面,这有利于针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设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我国可以考虑在刑罚轻重上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作一些区分,如可考虑规定强奸男性的法定刑之设置适当轻于强奸女性,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之,为了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我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
(三)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产生。
一是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永康嫖宿案”的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不断增加。
二是嫖宿幼女论罪之前,很少有人把14岁以下女童拉入卖淫团伙当中。而由于新刑法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没有死刑,因此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
三是由法律以是否存在性交易作为区分强奸和嫖宿幼女的标准,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无疑,不论从刑法这一规定的自相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犯罪、保护所有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建议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以往的强奸罪来从重处罚,以避免执法的混乱和遏制有些犯罪分子借这个罪名来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免死牌”的混乱局面。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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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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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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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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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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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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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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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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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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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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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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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涉外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产地证签证人员的素质和签证质量,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或国家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第四条 接受过签证局的产地证业务培训并上岗实习半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产地证业务知识和具体签证要求,熟悉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方法,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条 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熟悉本地区的出口签证商品结构,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商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加工工序情况。
第三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申报
第六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由各直属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关直属局填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
第四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获得签证资格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见附件2),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各直属局提出延期报告,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直属局上报的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审批,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为保证产地证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地证签证人员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注册,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如离开签证岗位,应退回《产地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并由签证局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滥用签证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各直属局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由国家商检局撤消其签证资格,同时收回《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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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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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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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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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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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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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 ┃
┃外语水平,通过 英语考试 级 ┃
┃ 国家商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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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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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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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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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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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手签: ┃
┃印 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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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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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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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产地证签证人员
签证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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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局名:
编号: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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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批准 对外签发原产
地证明书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局印)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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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复审延期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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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 ┃
┃ ___年___月___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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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 ┃
┃ 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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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注:1、此证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
2、签证人员签证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凭此证办理复审手续。
3、持证人调离岗位时,须交回本证。
P.5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