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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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财税收入的均衡入库和稳定增长,全面完成2003年收入任务,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行财税收入按增长计奖,财税目标考核分半年和全年两次进行。现将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1、半年考核奖励 对州县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和八县市分管财税副县市长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财税目标考核按预算收入级次,以财税收入实入国库数为准。财税收入实入数比上年同期增长8%,得基本奖50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100元。县市国税地税财政三个部门中每一个部门达到规定增长目标,奖励县市分管财税工作副县市长500元。 2、年终考核奖励对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财政局和八县市政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一)州国税局:以上年未增值税25%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励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二)州地税局:以上年未州县(市)实入数减去返还数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三)州财政局:以上年未州县(市)实入国库数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以上三项奖励,其中:30%奖励局长,7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 (四)县市书记、县市长及常务副县市长:以上年未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其中:40%奖励常务副县市长,60%奖励县市书记和县市长。 3、财税目标考核时,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拖欠工资额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年未上划中央“两税”未保上年基数的。 (三)年未所得税未保上年基数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的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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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1500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